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納稅人取得除年終獎以外的其他各種獎金,一律與當月工薪所得合並計算,並按稅法有關規定繳納個稅”。這就使得相同金額的獎金因發放方式的不同,導致納稅人承擔不等的稅負。下麵我們舉例說明:
例2.假如某單位員工老張2012年月工資4000元,全年準備發放獎金54000元。我們來討論以下3種發放形式:一是如果獎金按月平均發放,4000+54000/12-3500=5000(元),適用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555(元),則全年應納個稅為:(5000×20%-555)×12=5340(元)。二是如果獎金全年一次性發放,54000/12=4500(元),適用稅率10%,速算扣除數105元,則全年應納個稅為:(4000-3500)×3%×12+(54000×10%-105)=5475(元)。三是如果獎金每月發放2000元,年終再一次性發放30000元,那麼全年應納個稅總額=[(4000+2000-3500)×10%-105]×12+(30000×10%-105)=4635(元)。由此可見,在年終獎總額為54000元的情況下,按月平均發放、年終一次性發放、部分按月部分年終一次性發放,將會產生不同的應納稅額,這種稅負不均衡的現象必將導致新的稅收不公平。
三、年終獎個稅的完善策略
針對年終獎計征個稅的問題,可從計稅期間和速算扣除數兩方麵進行完善,以便消除稅負不平衡的現象。
(一)調整個稅的計稅期間
要消除年終獎計征個稅中的不合理、不均衡現象,關鍵是要把個稅計稅期間從“按月計征”調整為“按年計征”,同時還需提高費用扣除額度、降低邊際稅率。隻有這樣,才能達到減輕稅負、公平稅收的目的。
(二)將速算扣除數擴大12倍
在計算年終獎應納稅額時,為消除獎金臨界點附近稅負反向變化的現象,應在年終獎除以12所得商數確定適用稅率的同時,將計稅公式中的速算扣除數擴大12倍,才能達到均衡。以該算法,當發放年終獎18000元時,應納稅額為540元;當發放18000.06元時,應納稅額=18000.06×10%-105×12=540.01(元),年終獎18000元和18000.06元所繳個稅相差隻有0.01元。相比前文例1算法得出的結果:獎金多發0.06元,應納稅額增加1155.01元的情況而言,顯然在計算年終獎個稅時,把計算公式中的速算扣除數相應擴大12倍更為合理。
參考文獻
[1]國稅發[2005]9號文件.
[2]塗申清,吳蕾.年終獎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探討[J].商業會計,2012(09).
[3]喬亮國.年終獎個人所得稅探討[J].會計之友,2008(12).
作者簡介:黃德(1982-),男,重慶萬州人,研究方向:農村與區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