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中秘密處決的第二種類型是酷吏任意殘殺。隋朝的酷吏田式“或僚吏奸贓、部內劫盜者,無問輕重,悉禁地牢中,寢處糞穢,令其苦者,自非身死,終不得出”。宋元啣年間,知鄆州浦宗孟常虐殺獄囚,“使自掘地,倒埋之,觀其足動,以為戲樂。”《金史·宗弼傳》載,宗弼之子完顏亨在海陵王當政時被誣下獄,海陵王遣工部尚書耶律安禮、老僧等訊之,完顏亨“與其家奴並加榜掠,皆不伏”。老僧懼怕將來被完顏亨報複,遂“夜至亨囚所,使人蹴其陰間殺之。亨比至死,不勝楚痛,聲達於外”。在明代特務機關衛所牢獄中,這類事更是司空見慣。英宗正統八年,“雷震奉天殿鴟吻,詔求直言”,當時有個侍講劉球上疏抨擊時政,觸犯了當權的太監王振,奏疏根本沒有到達英宗禦前,便被王振扣下,指使錦衣衛逮捕劉球下獄,“振即令其黨錦衣衛指揮馬順以計殺球。一夕五更,順獨攜一校,推獄門人,球與董璐同臥,小校前持球,球知不免,大呼曰:‘死訴太祖、太宗!’校持刀斷球頸,流血被體,屹立不動。順舉足倒之,曰:‘如此無禮!’遂肢解之,裹以蒲,埋衛後隙地。董璘從旁匿球血裙。尋得釋,密歸球家,家人始知球死。子釺、鉞求屍,僅得一臂,乃以血裙葬焉。”尤其惡劣的是,這些酷吏往往在得知大赦命令之時,而大批殺害囚犯。例如唐武則天時的酷吏來俊臣,“每有製書寬宥囚徒,俊臣必先遣獄卒,盡殺重罪,然後宣示”。南宋光宗末年,朱熹知潭州,後來光宗禪位於其子趙擴,朱熹得丞相趙汝愚密信,知即將大赦天下,“竟入獄,取大囚十八人立斬之。才畢而登極赦至。”
除此而外,由於不能滿足牢頭獄霸的要求而被處死者還是占多數:“有獄卒要索不遂,淩虐致死者;有仇家買求獄卒設計致死者;有夥盜通同獄卒致死首犯以滅口者;有獄霸放債逞凶,滿監盡其驅使,專利坑貧因而致死者”。例如《水滸傳》中的解珍、解寶因獵獲的老虎被財主毛太公竊去,到毛太公莊上索要,被毛太公設圈套將他們拿下,以“白晝搶劫”為名,解往州府。“本州有個六案孔目,姓王名正,卻是毛太公的女婿,已自先去知府麵前稟說了。才把解珍、解寶押到廳前,不由分說,捆翻便打,定要他兩個招做‘混賴大蟲,各執鋼叉,因而搶擄財物’。解珍、解寶吃拷不過,隻得依他招了。知府教取兩麵二十五斤的死囚枷來枷了,釘下大牢裏去。毛太公、毛仲義自回莊上商議道:‘這兩個男女,卻放他不得,不若一發結果了他,免致後患。’當時父子二人自來州裏,分付孔目王正:‘與我一發斬草除根,萌芽不發。我這裏自行與知府的打關節。’”明太祖朱元璋亦承認,當時的監獄中有許多犯人是“無罪而死”的,“蓋謂主典欲財無與,或受他人之財,代其報仇。”
從以上概括枚舉的幾個方麵來看,正如李伯元在《活地獄》結束時,借書中人物之口所說的那樣,封建專製社會的“中國的監獄製度,真是黑暗到了極點!”封建統治者製造的冤獄,酷吏的慘苛,牢頭獄霸的狠毒,毫無疑問與專製統治有密切的聯係,即使是牢頭獄吏的私刑淩辱,也是由舊式監獄的本質所育成的惡果。陋劣的監房,非人的禁具,為他們的慘苛提供了客觀條件;單純懲罰的獄禁目的,熏陶了他們的殘忍本性;賄賂公行的官場腐敗作風,導致了他們對所管製的囚犯進行敲詐勒索。正像法國偉大作家雨果所說的那樣,這些人“就是監獄的化身”,“監獄……正如有鐵柵和門閂的形象一樣,它又有人的形象。這堵牆就是石頭的監獄;這扇門就是木製的監獄;而這些獄吏和看守們便是有骨頭有肌肉的監獄。監獄是一種可怕的、完整而不可分割的一半是房屋、一半是人的東西”。而且,從某種意義上說牢頭獄霸這種活的刑具比監獄這種死的刑具更凶狠、更可怕,活的東西若喪盡天良,做起壞事來怎麼想象都不會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