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疑,這類禁具的使用是非常殘酷的,因其殘酷,曆代法律中對這種拘禁刑具的使用多有規定。《舊唐書·刑法誌》規定:“杻校鉗鎖皆有長短廣狹之製,量囚輕重用之。”唐《獄官令》規定:“禁囚,死罪枷、杻,婦人及流以下去杻,杖罪散禁。”同時,法律還對不依法使用戒具的行為定有處罰的條款,唐律規定:“諸囚應禁而不禁,應枷鎳(鎖)杻而不枷汳杻及脫去者杖罪笞三十、徒罪以上遞加一等”;“若不應禁而禁及不應枷汳杻而枷汳杻者杖六十。”但實際上禁具常被逾限使用,成為加重對囚犯懲罰以增其痛苦的手段。北齊的張和思禁拘囚犯,“無問善惡貴賤,必被枷汳杻械,困苦備極,囚徒見者,破膽喪魂,號‘生羅刹’。”有人還親眼看到明代的刑部監獄中犯人被禁係的慘狀:“有的犯人被綁在木板上,他們帶著鐐銬和鏈子,固定在鐵樁上,頭發也拴在鐵釘上。即使這樣還不讓他們自在,他們的腳用板夾住,背上和胸上纏著一百碼的鏈子和刑具,恐怕要壓斷了肋骨他們哭嚎著……”。所以,在監獄這個大刑具裏邊,還有大大小小的拘禁刑具,它們都能給犯人不可言狀的痛苦。
牢頭獄霸
馬牛、毒蟲、虎豹都是刑具,而且是活刑具;監獄裏也有活刑具,這就是牢頭獄霸,而且這種活刑具比死刑具還厲害。囚犯一入牢獄,就在牢頭獄吏的管轄之下,這批胥役社會地位雖然不高,但他們實際控製了囚犯的生存處境,因此常常憑借著這點兒權力倚勢敲詐勒索、摧殘淩辱囚犯。《舊五代史·刑法誌》說:“初則滋張節目,作法拘囚;終則誅剝貨財,市恩出拔。外憑公道,內循私情,無理者轉務遷延,有理者卻思退縮。積成訛弊,漸失紀綱。”五代時的眉州刺史申貴,以“誅虐聚斂”著稱,他公然指使獄吏“令賊(被關押者)徒引富民為黨,以納其賂”,並“常指獄門曰:‘此吾家錢穴’”。宋代的牢頭獄吏“以獄為市”,公開索賄受賄,“若不得錢,不與燥地,不通飲食”;遇到無錢之囚則視作“猶犬豕,不甚經意,初有小病不加審詰,必待困重方以聞官,甚至死而後告”。盡管當時嚴禁獄內外交通勾結,但:“有財者可使獄吏傳狀稿,通信息”;桎梏等禁具雖有定製,但“泥吏輩受賂,則雖重囚亦為釋放安寢”,以至“有貲之囚,巧為敷說”,使之“詐病”,“漸為脫免之地。”在以宋代為背景的小說《水滸傳》中,對這種“賄賂公行”的黑暗獄政有淋漓盡致的揭露。小說中的差役、獄吏,見了錢,猶如貓兒見了腥一般,什麼法製、禁令都可以置諸腦後,統統可以靈活圓通。押送刺配的犯人,隻要有錢,就可以去了行枷,要走就走,要停就停。犯人進監,都要打“殺威棒”,隻要有了錢,就可以“有病”為名免打。錢能通神,這個價值規律在監獄裏表現出的效果更為明顯。
若窮人進監獄,可就慘了。明代甚至有“獄卒索要不遂,陵虐(囚犯)致死者”。清代的獄中賄賂,還有種種規格和名目,如“全包”,即花錢買通自門役到提牢主事以及有關衙門司官、茶房等全部人員:“兩頭包”,即買內不買外,買上不買下;“撞現鍾”,即犯人每有一行動要求,就得送錢,現使現報;“一頭沉”,隻用金錢賄買獄內牢頭少受皮肉之苦等等。方苞在刑部監獄中親眼見到,人犯入獄後不問有罪無罪,“必械手足,置老監”,使他們困苦不可忍,挨過一些時日,獄卒就來戲誘他們花費銀兩,納賄多者當即可以取保遷出獄外,次一等的,花上數十兩銀子也可脫去鐐銬。榨不出油來的極其貧困而又無依靠的囚犯,則被銬住不放,以此警告其餘的犯人。現在的監獄中行賄受賄的情況也很普遍,不僅監獄,整個社會各角落行賄受賄都是家常便飯,想當官得送錢,提幹提職得送錢,評獎評先得送錢,評職稱得送錢,有錢能使鬼推磨,無錢辦不成事。這幾乎是婦孺皆知的常識,精神文明的光輝旗幟,被無處不在的腐敗侵蝕得暗淡無光,幾成一句漂亮的空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