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兩種刑具,主要是針對人的肺部施刑,尤其是用醋灌鼻,罹受此刑者,因肺部受到傷害,大都留下後遺症。此外,清代還有一種“二龍吐須”酷刑,這種刑罰是把麵條作為刑具。其法是先讓犯人餓肚子,然後讓犯人吃兩大碗有小指頭粗的、煮得半生不熟的麵條。犯人因為餓極,很快就把麵條吃了下去。然後,官吏來逼供,如犯人不招,就“把犯人揪翻了,平放在席上,把席子卷起來,捆上繩子,捆了個筆直,然後扛著他,把他顛倒豎在門後邊”。“不到一會兒工夫,那人被控得眼睛發直,百脈顛倒,一齊側重到腦門子上來。剛才吃的那兩碗粗麵,早一根一根從眼耳鼻口淌出來。那人弄得天旋地轉,那一陣難受,真是比淩遲碎剮還要加幾倍呢。”麵條用作刑具,施刑之前必須要讓犯人餓透了肚子,並讓他快速吃下半生不熟的粗麵條,以便讓麵條在肚子裏膨脹。及至犯人被捆綁顛倒過來之後,由於血液聚流於頭部,眼脹氣促,此時,尚滯留在食道中大量發脹的麵條因顛倒之故,就從口、鼻中流出,堵塞呼吸通道。這樣,倒胃、氣促加之氣憋,就會造成犯人“比淩遲碎剮還要加幾倍”的難受。這裏,用刑的每一步驟都很有講究,正如偉大的思想家魯迅先生說的,“往往好像古人早就懂得了現代科學”。麵條能成為刑具,而且這類酷刑之可怕、之殘忍,原因正在於此。這也算是生性殘忍、心狠手辣的酷吏們煞費苦心的一種發明吧。
棒錘、碎瓦、磚塊、木杠
施於足的拷訊刑具,除了夾棍以外,古代施於足的拷訊酷刑和拷訊刑具還有:
敲壓腳踝。此刑至遲在南北朝時已見記載,開始僅僅是“用方材壓……踝脛”(《宋書·佞倖傳》),亦簡稱為“壓踝”。到隋唐時,酷吏多用此法訊囚,如唐代酷吏李嵩等所用的酷刑中,即有“方梁壓踝”。唐肅宗時,有個被誣為“陰通史朝義”的胡賈康謙曾受此酷刑,“按之兩宿,鬢發皆禿,膝踝亦拷碎,視之者以為鬼物,非人類也”。後來,逐漸演變為用錘、棒敲擊脛骨,受刑者的腳踝在敲擊之下的痛楚更甚於“壓”。《活地獄》中說:“先提上一個人來,把這人按倒在地,一人撳住他的上身,一人撳住他一條腿,再用一個人把他褲腳卷起,除去襪子,卻拿一隻手扳牢他的腳,把腳踝骨露在外麵。那個拿釘錘的人,就照準踝骨上一塊骨頭,一五一十打個不了。諸公可知,這塊骨頭是經不起打的,始而痛,繼而麻,到得後來,隻有痛無麻,一下下都痛到心裏去。一隻打完,再打那一隻,每隻打不上二三百,不但皮破血流,骨頭亦早已碎了”。道光三年,貴州司有個賀文魁被人誣告窩匪行竊,審訊中竟被用捶衣木棒敲打腳踝喪命。
跪碎瓦。唐代酷吏訊囚,有“碎瓦搘膝”的酷刑。措,支也,意為支撐。搘膝,即膝跪碎瓦片上。這裏跪碎瓦是一種拷訊刑罰,碎瓦自然也就成了刑具。元朝至元二十年禦史台的牒文中說:“比年以來,外路官府,酷法虐人。有不招承者,跪於瓷芒碎瓦之上,不勝痛楚,人不能堪。”可知此刑至元代仍在使用。到清代,此刑已是熱審時的法定拷訊手段之一了。當時的酷吏還在此基礎上變本加厲,或以燒紅的鐵鏈子讓犯人跪;有的則在犯人腿彎上加壓杠子。
幹榨油。前文已經提到宋代有一種“超棍”的酷刑,其法是將受刑者“反縛跪地,短豎堅木,交辮兩股,令獄卒跳躍於上”,受刑者“痛深骨髓,幾於殞命”。當時還有一種叫“幹榨油”的問供手段:“縛人兩股,以木交壓”,施刑手法與“超棍”類似。明代有“痛楚十倍官刑”的“幹榨酒”,從名稱上推測,應即此類的拷訊刑罰。舊時農村中榨酒,以蒲包盛酒糟,上加木板,再用粗木杠加重壓,酒糟中的酒瀝便被榨出。刑罰之名為“幹榨”,施刑情況當與榨油、榨酒相仿。後來的壓杠子酷刑,似由此衍變發展而來,所以“幹榨油”這種刑罰的刑具應是木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