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章 死刑與肉刑刑具(10)(2 / 3)

由於夾棍和拶子的使用都非常殘酷,清代曾對這兩種拷訊刑具的使用範圍加以限製。順治十七年(1660),朝廷下詔,凡問刑衙門無真贓確證及戶婚田土小事,不得濫用夾棍。康熙四年(1665)詔令,凡審理強盜、竊盜及人命大案,犯人已經在別的衙門招認,後來又改了口供,或者已有確鑿證據而犯人堅持不吐真情,這種情況下方可使用夾棍;其他小事案件,如果問官濫用夾棍,要以故意違犯法規罪受到題參究治。唐熙九年(1670)又下詔令,凡是官員審訊犯人,不準於拶子、夾棍之外再用別種非刑,對婦女不準使用夾棍,對孕婦不得輕易使用拶指,違者要受到降職或罰俸的處分。清代的這些規定同前代相比稍微有點寬鬆,但對夾、拶這兩種刑罰和夾棍、拶子這兩種刑具並未加以廢除,而且直到近代這兩種刑具還時有所用,可見這兩種刑罰流毒之深遠。

鐵鉗、鋸斧、熨鬥、鐵鞋、錫管

曆代拷訊犯人時,往往不是單獨使用某一種刑罰和刑具,而是多種刑罰和刑具並用。有些酷吏別出心裁地創造各種稀奇古怪的用刑方式,把許多工具作為刑具來使用,他們殘酷的人性在拷訊犯人時,得到了淋漓盡致的發揮。正史中的酷吏傳及某些筆記小說中,此類記載很多,許多案例駭人聽聞,慘不忍書。

例如西漢時,廣川王後陽成昭信與姬陶望卿爭寵,誣望卿與郎吏私通,廣川王劉去與王後陽成昭信帶領諸姬剝去陶望卿的衣服,輪流拷打,迫使她認罪,並“令諸姬各持燒鐵共灼望卿”。這裏的燒鐵,形狀雖無考,但這肯定是一種拷訊時的灼燒刑具。武帝時江充治巫蠱案,凡涉嫌者“輒收捕驗治,燒鐵鉗灼,強服之”(《漢書·江充傳》)。肉刑刑具10中提到“鐵鉗”是一種加於頸項的刑具,但經火灼燒後就又變成拷訊刑具了。中國的法律是軟法律,隨意性強的劣根性,在曆史上時有表現。

東漢時,上虞人戴就在會稽郡做倉曹掾,倉曹掾是管理倉庫的小官。揚州刺史歐陽參彈劾該郡太守成公浮犯有貪汙罪,派部員薛安檢查倉庫賬簿,以便尋找成公浮的罪證。薛安先逮捕戴就,令其揭發郡守的貪汙行為,戴就不肯揭發,於是薛安便對戴就嚴刑拷問,逼其揭發成公浮的貪汙事實。戴就不願誣陷郡守,慷慨陳詞,為自己申辯,薛安就令獄卒“燒汯斧,使就挾於肘腋”。汯,音華,疑為犁鏵。這句話的意思是把斧或鏵燒熱,讓戴就挾在肘腋中。戴就神色不變,並對獄卒說:“為什麼不把這鐵東西燒得再燙一些?別讓它涼了!”每次拷訊之前,戴就便不進飲食,身上的皮肉被灼燒得焦爛而脫落,他就拾起來吃掉。薛安看一計不成,又施一計。他命令把戴就放在地上,用一隻破船把他扣在裏邊,然後點火燒馬糞煙熏他,經過兩天一夜,人們都認為戴就早被熏死了,薛安讓人掀開破船查看,戴就竟然未死,他還瞪著眼睛大罵:“為什麼不多加把火,怎麼讓這煙熄滅了呢?”薛安見狀大怒,又命令獄卒點火,把一片土地燒得堅硬,然後用針刺進戴就的指甲裏,讓他扒燒過的硬土。戴就用插有針的手指扒土,指甲全部扒掉了,血肉模糊,但眉頭不皺,不叫一聲。吏役把這情況報告薛安,薛安立即提審戴就,對他說:“太守成公浮罪證確鑿,穢跡敗露,你何苦自己不吝惜自己,用自己的骨肉去保護他人的名聲呢?”戴就大義凜然,為郡守、也為自己辯冤,怒斥薛安“誣枉忠良,強相掠理,不仁不義”。薛安深為戴就的氣節所感動,反過來在歐陽參麵前為戴就說話,撤銷了原案。像戴就這樣的人不過是個取證的對象,竟然受到如此非刑拷訊,差點兒被折磨而死,可以想見當時真正的罪犯而不肯招供者,受的荼毒就更加嚴重了。

北魏時期拷訊犯人也常用火刑。例如太武帝時,盧度世因崔浩一案牽連,棄官逃跑躲到高陽鄭羆家中。官府得知情報,派吏役去鄭羆家中將其長子抓走,鄭羆告誡兒子即使殺身成仁,也不能說出盧度世的下落,他的兒子謹守父訓,在其被拷訊逼供時,緘口不言,問官用火燒他,直到把他燒死,也未吐露一個字。古人的守信,在今人看來確實到了犯傻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