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末年崇禎時,明毅宗朱由檢仍死抱著祖宗的傳家寶——禦杖不放,常常親自指揮太監和錦衣校尉用禦杖拷打朝臣。崇禎十三年(1640),名臣黃道周被錦衣校尉逮捕,慘遭禦杖責打,姚雪垠的長篇小說《李自成》中有詳細的描述。崇禎十六年(1643),嘉興人吳昌時被蔣拱宸彈劾,毅宗在朝堂親自審問,吳昌時辯駁不已,毅宗動怒,命令用杖刑。閣臣蔣德燄、魏藻德當時為吳昌時講情,說:“在金鑾殿上用刑,是大明朝三百年來沒有發生過的事。”毅宗愈怒說:“吳昌時這廝,也是三百年來沒有見過的惡人。”於是下令太監動手。先用夾棍,吳昌時的兩條腿都被夾斷,昏死過去,無法站立,一名校尉把他背出朝堂。蔣拱宸也因事觸怒了毅宗,毅宗高坐金殿,喝聲“打”!行刑的校尉立即對蔣當頭一杖,一下子把烏紗帽打成兩半。由此可見,這時的禦杖已是不分場合,不講任何方式了,和棒打豬狗無異。
崇禎十七年(1644)春,明朝滅亡前夕,毅宗還在濫用酷刑。熊開元和薑埰二人都因直言進諫,得罪毅宗,被逮受審。熊開元先受拶刑,再被禦杖杖責一百,又被夾一次,再打五十棍,這已經被整得隻剩一口氣了;兩天後又夾一次,打五十,再剝光衣服打四十棍。這樣反複折騰,熊開元竟然沒有死,也算是奇跡了。薑埰在午門被禦杖,趴在地上,滿麵塵土,兩隻腳也被縛起來,由人四麵牽扯,一點不能動,隻露出屁股和大腿受禦杖,禦杖被打折了好幾根。杖完後,薑埰已不省人事,他的弟弟薑垓當時也在朝做官,前來救護,采用流行的秘方,嘴含一口人尿,嘴對嘴喂給哥哥,薑埰才蘇醒過來。家人請醫生為薑埰治傷,醫生說:“杖傷的青痕已經到了膝蓋以下,恐怕是沒救了。我用刀把爛肉割去,敷上藥試一試,七天後若能感覺到疼,就有治好的希望。”後來過了半個月,先後割除的爛肉約有一鬥,身體才逐漸恢複(魏禧《薑貞毅先生傳》)。薑埰被禦杖後,於崇禎十七年三月被勒令謫戍宣城,還沒來得及動身,三月十九日北京被李自成起義攻破,毅宗見大勢已去,含淚投繯。盛行明代的禦杖,隨著明朝的滅亡才被廢止。
鞭
鞭是從古至今各代通用的刑具。
《國語·魯語》中說,春秋時,臧文仲對魯僖公說:“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鑽鑿;薄刑用鞭撲。”當然,說鞭撲是輕刑,這是和死刑及傷殘人的肢體的酷刑相比較而言的。但是鞭撲時將人打得皮開肉綻,鮮血淋漓,有不少人也曾被鞭打致死。
早在傳說中的五帝時,鞭撲就是刑罰的一種。《尚書·舜典》說:“鞭作官刑。”這句話的意思是“以鞭治官事之刑”,即鞭為執政者權力的象征,是統治民眾的工具,是鎮壓人民的刑具,正像放牧者手中的鞭子一樣。到了西周,地主官吏行使職權時,手裏要“執鞭度”,就是說要拿著“鞭”和“度”這兩件東西。“鞭”是懲治人用的,起鎮壓作用;“度”是度量衡,用來檢查民眾互相買賣或繳納的實物稅的數量。西周時貴族出行,護衛者要執鞭喝道,非常威風,對於行為不法及越軌犯上者,要視其罪過的大小給予鞭三百或鞭五百的處罰。
春秋時,鞭撲成為常用的刑罰,鞭成為常用的刑具。奴隸主貴族不僅對犯罪的人給以鞭撲,而且對於犯有小過錯的平民或奴仆也動輒進行鞭責。這種記載,在《左傳》中俯拾即得。魯莊公八年(前686)冬十二月,齊襄公在一個名叫貝丘的地方發現一隻野豬,慌忙用箭射它而未射中,而襄公也因緊張從車子上掉下來,摔傷了腳並丟掉了鞋,他令徒人費替他找回鞋子而沒有找到,襄公大怒,就用鞭痛打徒人費,直把他打得鮮血淋漓。魯僖公二十七年(前633),楚國的令尹子玉在崑地練兵,曾對七人施以鞭刑。魯襄公十四年(前559),衛獻公讓師曹教他的寵妾彈琴,這位寵妾無禮,師曹用鞭打了她,獻公大怒,又把師曹鞭打三百。那時施行鞭撲時,被鞭者要脫光上衣,行刑者用鞭抽打其背,鞭子甩動,常常血肉橫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