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弘羊任大農丞,前後不過五年,在這短短的五年中,他做了三件大事,開始表現了他在理財方麵的才能和魄力。
一是算緡告緡令。算緡是國家向商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告緡是反商人瞞產漏稅的一種強製辦法。根據《史記·平準書》記載,算緡告緡令包括四方麵的內容:
凡屬工商業主、高利貸者、囤積商等,不論有無市籍,都要據實向政府呈報自己的財產數字。政府規定:凡值二緡(一緡為一千錢)抽取一算,一算為一百二十文;一般小手工業者,每四緡抽取一算,這叫“算緡”。
除官吏、三老(鄉官、掌教化)和北邊騎士外,凡有軺車(即小馬車)的,一乘抽取一算;販運商的軺車,一乘抽取二算;船五丈以上的抽取一算。
隱瞞不報、或呈報不實的人,罰戍邊一年,並沒收他們的財產。有敢於告發的人,政府賞給他沒收財產的一半,這叫“告緡”。
禁止有市籍的商人及其家屬占有田地和奴婢,敢於違抗法令的,即沒收其全部財產。
這些法令對那些擁有巨資的大工商業主是很不利的,因此遭到他們的激烈反對。但在桑弘羊的堅持下,終於推行下去了。尤其是告緡令的推行,中等以上的商賈之家,大都被告發了,沒收了上億的財產和成千上萬的奴婢。沒收的田地更多,大縣有幾百頃,小縣百餘頃,不少中等以上的商賈因此傾家蕩產。而政府的收入卻大大增加了,國庫也充實起來。
二是統一鑄錢。漢初,政府對鑄錢采取放任政策。當時政府鑄造的錢幣與實行重量懸殊很大,如劉邦時的莢錢(即五分錢),呂後的八銖錢,文帝、景帝時的四銖錢,幣麵都是半兩(二十四銖為一兩),實際重量卻往往不足。錢幣鑄造不統一,銅錢大小、輕重又不一致,所以幣製非常混亂,這給私人鑄造劣錢造成了可乘之機。幣製不統一,劣錢大量出現,勢必會造成市場混亂,社會不安,特別是鑄幣權掌握在貴族富豪手裏,他們可以依仗經濟勢力與中央對抗。元鼎四年(前113),桑弘羊提出了整頓幣製的措施。一方麵把鑄幣權收歸中央,禁止各郡國私自鑄錢;另一方麵又統一貨幣,下令郡國銷毀舊錢,把銅輸送中央,另造新的五銖錢,由掌管上林苑的水衡都尉所屬鍾官、技巧、辨銅三官分別負責鼓鑄、刻範和原料供應,新幣是由上林三官管理鑄造的,所以又稱“上林錢”或“三官錢”。當時三官錢通行全國,是惟一合法的錢幣。
三是假民公田和移民屯墾。這是桑弘羊為解決對匈奴連年用兵、糧食不足的困難,以及安置流民,鞏固漢朝邊防所采取的一項措施。“假民公田”即政府將內地官田租給農民耕種,向農民征收假稅(即田租)。“移民屯墾”即征發戍田兵士,進行軍事屯田。這一措施使一部分失去土地的農民重新回到土地上,從事農業生產。一方麵大批的流民得到安置,緩和了因土地兼並引起的階級矛盾,另一方麵使內地許多土地得到墾殖,西北邊郡也得到初步開發。
桑弘羊在理財方麵表現出的出色才能,使漢武帝極為欣賞。元封元年(前110),桑弘羊被提升為治粟都尉,並代理大農令,挑起了總管國家財政經濟的重擔。這一年,桑弘羊四十四歲。天漢元年(前100),桑弘羊被正式任命為大司農。他從代理大農令到大司農,共十三年的時間,這個時期是西漢王朝的鼎盛時期,也是桑弘羊在財政工作中最有成效的時期。這一時期,他參與製定和推行了一係列重要的財政政策。
一是鹽鐵官營。關於鹽的官營,實際上采用的是“民煮歸官”的辦法。鹽戶由政府招募,煮鹽的費用由鹽戶自己承擔,政府隻供給他們生活費用和煮鹽的鐵鍋,煮成的鹽由鹽官負責統購統銷。關於鐵的官營,是在產鐵的郡設置鐵官進行生產,不產鐵的郡設置小鐵官負責銷售。鹽鐵官營以後,生產規模擴大了,也大大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入。而桑弘羊自己更認為官營鹽鐵不僅有利於國計民生,而且還有杜絕豪強兼並,消除地方割據勢力,鞏固國家統一的作用。後來他之所以遭到大工商業主和貴族官僚地主的激烈反對,其原因即在於此。
二是均輸平準。均輸是西漢政府通過賦稅的形式,對於從民間征用的各類物資實行調劑的一種手段,即各郡國應上交中央的貢物,一律按當地市價,折合成當地出產的、價格低廉的土產品,交與均輸官,再由均輸官運往缺乏這些產品的地區高價出售。這樣既可免除各郡國輸送貢物入京師的困難,又能隨時調劑中央所需要的物品。同時封建官府不費一文即可得到土特產品,在輾轉貿易中獲得巨大利潤。平準是為了統製商品的交換和買賣,平衡商品價格,在京師長安設立的一個機構,即大農諸官以各地輸進的物資和工官所製造的各種產品為資本,當京師某種商品漲價時,即賤價拋售;反之,如果某種商品跌價時,即大量收買。它的任務是穩定京師市場物價,打擊工商業主的囤積居奇和投機倒把活動。桑弘羊創立的均輸平準,對於增加封建國家的收入,以緩解財政困難,成效是很顯著的。因此,武帝賜桑弘羊爵為左庶長,黃金二百斤,以示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