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我國中小企業如何走出利用出口信用保險融資困境(2 / 3)

二、中小企業利用出口信用保險融資的製約因素分析

(一)壟斷經營同時抑製市場對出口信用保險的供給與需求

目前中國信保仍然是我國唯一可以全麵開展出口信保業務的保險公司,其業務開展具有典型的政策性,在得到國家財政資金支持的同時也必須接受財政部的監管,由於缺少自己獨立利益,因而缺乏對遠期拓展發展的內在需求和動力。國內市場中,如法國科法斯那樣的外資信用保險公司,其業務範圍僅局限於辦理國內貿易信用保險和資金評估業務,不包括出口信保。從市場需求的角度看,不少中小企業在獨家經營導致虛高的出口信保價格麵前隻能望而興歎,大大抑製了中小企業的投保意願。另一方麵,在具有壟斷優勢下中國信保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也差強人意,所提供的險種缺乏差異化,難以滿足千差萬別而又數量繁多的中小企業需求,與此同時,保險售前售後服務質量有待提高,在很多方麵中國信保是有免責權的,不是投保之後就萬事大吉的,這使得投保的中小企業認為成本用出去了,卻沒得到應該得到的保障和服務,從而不敢輕易涉足。

(二)統保方式不能滿足投保融資需求

中小企業對出口信保融資的需求不高,一方麵原因是政府的宣傳力度不夠,我國許多中小企業對此類保險業務認知度偏低,更有甚者根本不知道此業務,利用好出口信保融資更無從談起了。另外一個很重要的方麵是中國信保現實行“統保”方式。所謂統保又稱“全部投保”,要求投保企業也就是被保險人應將選定的投保範圍內的所有出口逐筆、按時向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申報,並按規定繳納保費。簡而言之就是,中小企業若想投保,就必須對於在一定區域市場內的所有業務都要一次性辦理出口信保。不投保就沒有保單,沒有保單就不能到銀行進行信保融資,這在一定程度上是在強製中小企業投保。那些對出口商來說風險不大的業務,比如老客戶,企業就不想再多出保費這一項成本,同時也為了省去之間一些繁瑣的環節。要想企業能夠更加了解並參與投保融資,必須摒棄不被出口企業認同的單一的統保方式,多開發更靈活多樣的方式以適應不同企業的投保融資需求。

(三) 中國信保服務有效供給不足

在我國現行保險體製下,中國信保的賠款金額是不能超過保險費收入的,因此在不突破信保基金總額的基礎上,實際經營中,中國信保會傾向於承保風險較小且資金力量雄厚的大型企業,從而忽視了真正需要出口信保保駕護航的經營風險相對高的中小企業。並且一旦發生保險範圍內的賠償,中國信保的賠償並不是全額賠償的,依風險類型的不同隻賠償總額的80%-90%,剩下的10%-20%中小企業隻能自己承擔。此外,中國信保的一些免責規定又帶來了索賠的不確定性,這使得部分中小企業會選擇放棄使用出口信保方式來進行融資。目前中國信保提供的35個險種類別中,有23個屬於中短期險種,4個中長期險種,8個投資租賃類別和10項其他各類擔保保函。對於我國數量龐大的的中小企業來說,如此少及結構不合理的出口信保種類根本難以滿足其各類的投保需求。而且,從中國信保目前的地域和人員布局來看,80%的資源集中在出口總額進展我國出口總額60%的東中部發達地區,投入西部地區僅有20%的資源,難以滿足當地出口貿易快速發展的需要。

(四)企業投保融資成本過高

出口信保與其他商業保險不同,一般商業險承保的對象是商品,承保的風險主要圈定在自然災害引起的貨物損失,而這些風險的概率是可計算的,也可以製定保費以確定盈利。而出口信保項下,根據買方國別風險等級、支付方式的風險程度和放賬期限長短製定相應費率表,並在此基礎上,綜合考慮中小企業投保範圍及風險控製水平、國外買方的資信狀況、出口市場風險程度等各方麵因素,經適當調整之後才確定最終費率,這無疑增加了中小企業控製投保成本的難度。目前出口信保的平均費率在0.5%上下浮動,較國外0.1% 的平均費率水平高了5倍,中小企業尤其是一些小微企業的平均利潤水平在5%左右,由於存在約2%的美元貸款利率成本和各項手續費用,中小企業的利潤水平幾乎降到冰點。雖然各省政府都出台了保費補貼的相關政策,但在實際操作中補貼政策每年製定一次,而且常常是在下半年才公布,每年的政策也都會發生變化,這樣政策的滯後性和不確定性都對中小企業選擇投保融資產生遲疑。

(五) 金融與保險交叉融合不到位

出口信保融資是保險和國際金融的交叉融合,出口信保屬於政策性保險,在經營推廣中需要強有力的法規作為保障,在國外保險業較為發達國家,開辦出口信保業務一般是走先立法後建機構辦業務的程序。相反我國卻是先建立機構,且至今都還沒有頒布獨立的出口信保法律,進行有關訴訟時隻能借用《保險法》和《對外貿易法》兩部基本法,但這些法律中在出口信保的責任劃分、保險賠付、風險控製等方麵並沒有具體詳細明確規定。另外在監督管理上存在的問題也較突出,按照國際上的一些成功經驗,政府會設置專門的監管部門對出口信保業務進行監督和管理。例如,法國是通過其財政經濟工業部對出口信保業務進行直接管理,並派駐專員對各項工作持續進行檢查;美國於1953年就成立了中小企業管理局,從立法、培訓、融資等諸多方麵給予中小企業幫助。而中國信保是由我國財政部、保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三方協同監管,由保監會代管,並沒有劃分出專門、風險管理等主管部門,保監會代管在很大程度上是沒有全部監管權利的,而且在管理上的話語權也並不十分具有權威性。中國人民銀行不會直接監管出口信保機構的經營,財政部也隻是在一定範圍內考核中國信保的盈虧,導致中國信保在業務開展上出現很多監管不到位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