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析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財稅處理(2 / 3)

貸:應交稅費-銷項稅額 11900

結轉固定資產清理:

借:營業外支出 3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30000

2、購入時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已使用固定資產銷售的財稅處理

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1號文件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可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014年6月13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將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項中“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因此,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增值稅暫行條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範性文件中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須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例: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2014年8月出售於2008年8月購買的生產設備,購買時未抵扣進項稅額,原值20萬元,使用年限10年,假設無殘值,按年限平均法累計已計提折舊12萬元,售價6.18萬元,開具3%征收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款項已收到。適用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1)增值稅額計算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61800÷(1+3%)=60000

應納稅額=銷售額×2%=60000×2%=1200

(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填寫

本表填寫要注意的是:雖然簡易征收的實際征收率是2%,但因企業隻能按照3%的征收率開具普通發票,因此,減免的1%稅款部分隻能在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申報表主表填列時進行體現。以本題為例,填寫方法如下:第一,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一)》第11行“3%征收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的勞務”的第3列、第4列的“開具其他發票”項下填寫不含稅銷售額60000元,按3%征收率計算的應納稅額1800元。第二,在主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第5行 “按簡易辦法計稅銷售額”欄填寫不含稅銷售額60000元,在21行 “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欄填寫按3%征收率計算的應納稅額1800元,在23行“應納稅額減征額”欄填寫減征的1%即600元。

(3)會計分錄處理

出售設備轉入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80000

累計折舊 120000

貸:固定資產 200000

收到出售設備價款:

借:銀行存款 618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61800

按3%征收率計算出應交增值稅=61800÷(1+3%)×3%=60000×3%=1800

借:固定資產清理 1800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1800

減1%征收增值稅=60000×1%==600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