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構想
財稅金融
作者:門宇辰
【摘要】 銀行資產證券化,是金融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資產提供者與使用者形成的特殊金融關係。證券化強調市場的開放性,以金融中介為市場基礎,取締了以往金融市場的封閉模式,以商業銀行作為資產的集中中心,致力於實現資產的流動性和可轉讓性。在銀行實現證券化之後,銀行資產負債表中,將直接取消被證券化的資產,而以市場化投資產品的姿態,目的是改善資產負債表,降低資產的風險和成本。為提高銀行資產證券化的效率和質量,文章在明確銀行資產證券化運作機理、品種選擇、運作條件的基礎上,提出了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思路,權當銀行資產證券化運作的理論和實踐依據。
【關鍵詞】 銀行 資產 證券化 運作構想
一、銀行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機理
商業銀行在競爭過程中,資產證券化可以說是一套較為創新的競爭運作機製。關於銀行資產證券化的運作,銀行以細致的分工、縝密的計劃,由發起者、服務者、發行者、投資銀行、投資者、資信評級單位、信用增級單位等,作為資產證券化的投資者,以銀行貸款為基礎上,進行深化的合作聯係,借助統計、預測、保證等運作手段,最終形成統一的運行機體。具體運作機理為以下幾點。
1、明確資產證券化的目標
常規的做法是:銀行選購資產後,在銀行設置資產池,銀行以發起者和原始權益者的名義,對資產證券化的融資需求展開全方位分析,進而以分類、估算、考核等手段,選擇風險比較小、現金流量比較穩定的銀行資產,確定待證券化的資產數量。在所有權方麵,歸於發起者和原始權益者所有。
2、特殊目的載體的構建
銀行資產證券化的實現,涉及到貸款組合的概念。用於證券化的資產,往往是銀行本身的特定資產,SPV合法承接銀行的過戶資產,便於將銀行發起者破產風險的負麵影響,降至可承受狀態。銀行以“破產隔離”的方式,為原始權益者的其他債券主體,提供發行者破產時合法的追索權利,側麵要求構建特殊目的載體時,要在法律的範圍內,提出嚴格的經營行為限製條件,譬如債務限製、重組兼並限製、獨立董事維護等。
3、證券化結構的完善
在確定SPV之後,需要逐步完善資產證券化的結構,適時要涉及相關的法律文件,我們需要以此作為約束、規範、強調相關權益者權利、義務等的依據。就目前國內實施資產證券化的銀行情況來看,除了出售貸款組合的銀行,還有第三者的貸款服務合同,當這些貸款第三者,與銀行簽訂承銷協議之後,銀行必須在設計證券結構的基礎上,根據銀行資產池的現金流特征,以及結合投資者的偏好和信用等級等,對信貸資產進行包裝,使得證券化的結構趨向於完善。
4、本息償付和剩餘現金的分配
銀行基礎資產證券化之後,現金流中包含了投資者的償付本息。在為投資者償付本息時,銀行將部分規劃好的現金流,委托指定的機構,以月度、季度、半年度等方式,直接為投資者償付本息。具體的償付時間,以資產證券化的具體情況而定,至於扣除本息後資產池的其他現金流,還需要支付相關的服務費,如果還有剩餘,則由銀行、SPV按照協議合理分配,適時方可結束銀行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流程。
二、銀行資產證券化的品種選擇
在以上銀行資產證券化運作流程中,品種的選擇,是保資產證券化結構合理化的基礎條件,為滿足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期望要求,同時吸引更多的投資者,我們可將銀行資產證券化的品種,劃分為基本產品和衍生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