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職工下落不明單位可否停發退休費
法律知識圖典
作者:王念一
1、方琳的老伴是一家國有企業退休職工,2002年走失,至今杳無音信。
2、在老伴下落不明之初,他的退休費一直由方琳代領,先後領了四個月。
3、後來單位按照失蹤人員的退休費應該停發的規定,不願繼續支付老伴的退休費。
4、方琳沒有工作,一直依靠老伴生活,現單位停發她老伴的退休費,給她的生活造成了困難,她該怎麼辦?
說法:
方琳讀者:
關於退休人員下落不明,其退休費是否繼續發放以及發放期限多長的問題,國家有明確規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確期間應從何時停發退休待遇問題的複函》規定,退休人員失蹤、下落不明在六個月以內的,其退休待遇可以照發;超過六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暫時停發其退休待遇。由此可見,你老伴的單位在你老伴下落不明後隻發給四個月的退休待遇,是不符合規定的,該單位應當再補發兩個月的退休費。而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退休職工下落不明確期間待遇問題的批複》規定,下落不明退休人員供養的直係親屬因停發退休待遇而發生生活困難的,由發給退休待遇的單位酌情給予生活困難補助。該批複還規定,下落不明滿四年依法被宣告死亡的,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兩年依法被宣告死亡的,改按死亡有關待遇處理。此外,下落不明退休人員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下落,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可按有關規定補發和恢複其應享受的待遇,但應扣還下落不明期間(包括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期間)停發退休待遇後發給其直係親屬的生活困難補助和死亡待遇。
(文:王念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