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服務娛樂企業的企業所得稅(2)(3 / 3)

解答:(1)該企業按我國稅法計算的境內、境外所得的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90+30+10)×25%=32.5(萬元)

(2)A、B兩國的扣除限額:

A國扣除限額=32.5×[30÷(90+30+10)]=7.5(萬元)

B國扣除限額=32.5×[10÷(90+30+10)]=2.5(萬元)

在A國繳納的所得稅為7萬元,低於扣除限額7.5萬元,可全額扣除。

在B國繳納的所得稅為5.5萬元,高於扣除限額2.5萬元,其超過扣除限額的部分3萬元當年不能扣除。

(3)彙總時在我國應繳納的所得稅=32.5-7-2.5=23(萬元)

某服務企業為居民企業,2009年發生經營業務如下:

全年取得營業收入為800萬元,發生營業成本200萬元。其他業務收入90萬元,其他業務成本60萬元。取得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40萬元。繳納營業稅金及附加65萬元。發生的管理費用150萬元,其中業務招待費用30萬元。發生財務費用85萬元,取得直接投資其他居民企業的權益性收益34萬元,取得營業外收入180萬元,發生營業外支出120萬元。

要求:計算該企業2009年應納的企業所得稅。

利潤總額=800+90+40+34+180-200-60-65-150-85-120=464(萬元)

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應調減所得額40萬元。

按稅法規定,招待費取以下兩種計算方法中數額較小的作為扣除限額:

①按實際發生業務招待費的60%計算=30×60%=18(萬元)

②按營業收入的5%計算=800×5%=40(萬元)

因此,招待費稅前扣除限額應為18萬元,實際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0-18=12(萬元)

取得直接投資其他居民企業的權益性收益屬於免稅收入,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34萬元。

應納稅所得額=464-40+12-34=402(萬元)

該企業2009年應繳納企業所得稅=402×25%=100.5(萬元)

3.2.3 彙算清繳

一、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的含義

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是指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後規定時期內,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的所得稅數額,確定該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並填寫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為。

二、所得稅彙算清繳時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彙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三、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應提交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2.國稅、地稅副本複印件。

3.上年度總賬、明細賬、會計憑證。

4.本年度納稅申報表(包括所得稅、流轉稅及教育費附加)。

5.以前年度中介機構所作的納稅鑒定報告複印件。

6.存貨盤點表、銀行對賬單、餘額調節表。

7.下年度繳納本年度12月份稅金的繳稅單。

8.資產所有權的證明的複印件。

9.有關享受稅務優惠政策的複印件。

10.基本情況表。

四、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程序

第一步,填寫納稅申報表並附送相關材料。納稅人除另有規定外,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和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辦理結清稅款手續。

第二步,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對企業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邏輯性和有關資料的完整性、準確性進行審核,並及時辦結企業所得稅多退少補或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納所得稅款等事項。

第三步,納稅人(包括彙總、合並納稅企業及成員企業)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和報送下列資料:

(1)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

(2)企業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相關附表)、財務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事業單位為各類收支與結餘情況、資產與負債情況、人員與工資情況及財政部門規定的年度會計決算應上報的其他內容)。

(3)備案事項的相關資料。

(4)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五、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需要注意的若幹事項

1.納稅人采用電子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附紙質納稅申報資料。

2.納稅人在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如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納稅申報的,中介機構應當出具包括納稅調整的項目、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

3.納稅人在規定的年度納稅申報期內,發現納稅申報有誤的,可在年度納稅申報期內重新辦理納稅申報。

4.納稅人在年度中間發生解散、破產、撤銷情形的,應在清算前報告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納稅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所得稅彙算清繳。

5.經批準實行彙總或合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總機構或集團母公司(以下簡稱彙繳企業),應在彙算清繳期限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彙總各成員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第七條所規定的有關資料及各個成員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統一辦理彙繳企業及其成員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彙繳企業應根據彙算清繳的期限要求,對各個成員企業規定向彙繳企業報送《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第七條所規定的有關資料的期限。成員企業向彙繳企業報送的上述資料,必須經成員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審核。

6.彙算清繳工作結束後,稅務機關要組織開展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