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生相圖解
作者:王念一
說法: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和扶助的義務,父母需要贍養時,成年且有負擔能力的子女必須依法履行贍養義務,不得附加任何條件。《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也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在本案中。被告父母年老體弱時,拒絕贍齊父母是不道德的,同時也違背了法律規定。原告老魏夫婦可以選擇與女兒共同生活,但其兒子卻不能推卸贍養義務。原告與被告所立字據,從表麵上看似乎是合情合理的,在農村中也存在不少這樣的案例,但實際上這是一份無效協議。任何一份協議的內容都不得違反法律的強製性規定,不得違背社會主義的會共利益,更不能因此而逃避法定義務。權利可以自主決定取舍,義務卻不能輕易放棄,若放棄應履行的義務必然會導致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本案中的被告以放棄繼承權為由推卸贍養父母義務的約定為無效約定,不受法律保護,被告不能以該約定為由不履行贍養年老父母的義務。法律支持老魏夫婦的訴訟請求,判令原、被告之間所立字據無效,要求被告每月支付贍養費用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