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獎勵亂象問題淺析及其矯治
探索與爭鳴
作者:李楠
[摘 要] 行政獎勵作為一種激勵機製,一直在調動人員積極性、促進工作提質增效等方麵發揮著顯著的作用。但也存在著設置不科學、獎勵不公正、程序不透明、製度不健全等弊端,影響了行政獎勵機製應有價值的發揮。本文從實際出發,通過對當前行政獎勵類型及其危機的分析,進而提出對行政獎勵亂象問題進行治理的製度設計。
[關鍵詞] 行政獎勵 類型 弊害 矯治
行政獎勵是行政機關為營造創先爭優氛圍、提高管理效能而設置的一種重要管理手段和製度資源。它是指行政主體依照規定和程序,對為國家、人民和社會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物質和精神鼓勵的行政行為。[1]毋庸諱言,科學、公平和適度的獎勵,對激發受獎者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具有顯著作用。遺憾的是,行政獎勵當前正遭遇日益嚴重的信譽危機,個別單位的獎勵過頻、審批鬆弛、公正性缺失以及日益嚴重的為個人謀利的私人化傾向等,正使其正麵效用流失殆盡,並對所在單位的作風、效能產生難以估量的負麵影響。因此,如何科學設置並實施獎勵,重建獎勵的製度環境和行政生態,最終實現獎勵效用的製度性回歸,已成為淨化行政風氣、提高管理效率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行政獎勵的類型及意義
一般說來,根據獎勵對象的不同,可分為對單位和對個人的獎勵。根據行政獎勵的不同方式,大致有四種類型:一是物質性獎勵。對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取得突出成績和作出重要貢獻的個人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即發給獎金或者各種獎品。二是精神性獎勵。主要是對經濟社會生活中各個領域的優秀個人授予一定的榮譽稱號,如授予“優秀公務員”“勞動模範”“三八紅旗手”等稱號,通報表揚、通令嘉獎、記功,發給獎狀、榮譽證書、獎章等。三是職務方麵的獎勵。即予以晉級或者晉職。當然,這種獎勵的對象具有更進一步的限定性,並且,由於牽涉到的職務、職級,往往要求有組織法上的根據。四是綜合性獎勵。一般情況下,上述三種獎勵,尤其是物質和精神性獎勵沒有截然分開的,在物質獎勵時往往包含精神層麵的獎勵,而在精神獎勵時也常常給以一定的物質獎勵。有時甚至可以三者並行:既有精神獎勵,又有物質獎勵,亦重視職務方麵的權益賦予。
科學而公正的行政獎勵至少有三個方麵意義:一是肯定受獎人的工作、成績和貢獻,並激發其加倍努力工作的積極性。二是樹立好的標杆,對其他人起到正麵的示範和激勵作用,從而營造創先爭優的良好氛圍,聚集更多幹事創業的“正能量”。三是提高工作效能。當一個單位建立了公正的獎優罰劣、獎勤罰懶機製,為此樹立了權威性強的榜樣並能持續發揮其強大的“示範效應”,單位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戰鬥力必將得到增強,管理效能也一定會得到全麵的提高。
二、行政獎勵的現存問題及其弊害
行政獎勵作為一種製度資源本當發揮其獨特的管理效用,但當前某些地方、某些單位在行政獎勵上的隨意、鬆遝和失管現象不僅使其權威性和激勵性喪失,嚴重損壞了一個單位的風氣,也給事業發展造成十分不利的影響。其現存問題主要有“四不”:一是設置不科學。獎項設置隨意性大,沒有明確的獎勵目的和計劃,上、下級部門之間以及行業之間的獎項設置交叉、重疊,獎勵的過多、過頻、過濫現象比較突出。二是獎勵不公正。個別單位行政獎勵的授予不是看工作業績,而是看私人關係的親疏程度或者“輪流坐莊”,獎勵導向存在嚴重偏差,“該獎的沒有獎,不該獎的一大片”,導致獎勵成為少數人專享的“名利場”。三是程序不透明。遴選程序沒有做到全過程公開,更沒有充分發揚民主,本是十分嚴肅的獎勵往往成了領導的“一言堂”,想給誰就給誰,公正的製度由此演變為領導的特權,為“搭便車”等不正之風的滋生蔓延提供了“沃土”。四是製度不健全。遴選標準比較模糊,對獎勵對象隻要求例行填表,至於事跡的代表性和真實性則沒有嚴格的審批監管。尤其是一些重大級別、重大數額和重大影響的獎勵,一旦缺少監管,將會造成十分惡劣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