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勇鬥歹徒,雇主應予賠償
法律知識圖典
作者:王念一
說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雇主對雇員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並不因為雇員是努力工作,還是怠於工作,雇員造成損害,雇主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雇員受到傷害的,如果雇員選擇了雇主承擔責任,雇主應先行賠付。
本案中,燁姐與小趙約定,由燁姐24小時照顧小趙的父母,燁姐吃住都在其父母家,小趙與燁姐之間建立了雇主與雇員的法律關係。出事當晚燁姐雖然在睡覺,但並未離開雇主為其設定的勞務場所,燁姐仍在工作中。因凶手逃逸,燁姐選擇了雇主承擔賠償責任,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作為雇主的小趙賠償後,可向凶手追償。(文:王念一圖:郭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