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我國刑事訴訟基本原則之“審判公開”原則(1 / 2)

論我國刑事訴訟基本原則之“審判公開”原則

法律法規

作者:劉思亮

【摘要】從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之審判公開原則角度切入,結合審判公開這一程序性原則在目前法學界寸在的一些理論觀點及相關法律規定,來具體闡述審判公開原則,從中體現出程序的公開性與公正性是密不可分的,公開是公正的前提,沒有公開為保障的程序是根本無法做到真正意義上的公正。

【關鍵詞】法治,公正,公開

一、關於審判公開的範圍界定問題

公開審判作為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原則,已為世界各國所普遍確認,然而作為一般原則的公開審判在某些特殊利益,比如保護未成年人的需要、保守國家秘密的需要以及其他需要加以保護的利益要求的情況下,也存在著某些例外。作為程序公開的重要組成部分和主要表現形式,審判的公開進行是比較容易把握的,它有嚴格的程序限製和具體的操作規程。

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由於民主社會中的道德、公共秩序的或國家安全的理由,或者為公開審判會損害司法利益,因而嚴格需要的限度下,可不使記者和公眾出席全部或部分審判,但對刑事案件事法律訴訟的任何判決都應公開,除非少年的利益另有要求或訴訟係有關兒童的監護權問題的婚姻爭端。”

根據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規定的不公開審理的範圍,我國在立法上對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也作了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十四歲以下不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公開審理。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七條也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開進行。”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二條規定“在公開審理案件時,對於公訴人、訴訟參與人提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證據時,審判長應當製止。如確與本案有關的,應當決定案件轉為不公開審理。”該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還規定“審理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對於未成年被告案件的審理,適用相關規定。對於當事人提出申請的確屬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法庭應當決定不公開審理。”而在1999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又頒布《關於嚴格執行公開審判製度的若幹問題規定》,其中第二條也規定了不公開審理案件的範圍及宣布程序。可見,隨著我國刑事訴訟法製建設的不斷發展,關於公開審判的問題也逐步得到完善,關於不公開審理案件的範圍問題、案件是否開庭審理的決定程序等方麵都有了一些比較明確具體的規定。

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並參照世界各國的立法和實踐,我國不公開審理案件的範圍,目前主要包括:第一,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危害國家案件的案件。如果一個案件的公開審理會對國家利益造成損害,從維護國家主權和利益的角度出發,則不應公開審理。第二,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公民依法享有的不公開與其私人生活有關的事實和秘密的權利。從傳統觀念上,如果將這類案件公開審理,有違社會秩序、善良風俗。社會的有序發展和善良風俗是任何社會都要追求的價值目標,公開審判的限度不能超越對於社會秩序和善良風俗的追求,而必須服從這一價值的需要。第三,未成年人犯下的案件。未成年人由於處於世界觀和人生觀的形成時期,而且考慮到犯罪後的教育改造和回歸社會的問題,對於未成年人犯下的案件,一般也不應公開審理。第四,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經當事人申請也不應公開審理。司法程序的進行應當盡量減少其行為對當事人所產生的損害。因此,如果當事人認為公開審理會對於其日後的生產經營產生不良影響的,法院也不應公開審理。第五,全議庭評議和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內容不予公開。這是從公正審判的需要出發,排除審判員受到威脅和不正當的影響,甚至受到打擊報複等情況而采取的保障措施。第六,死刑複核程序進行書麵審,其審理程序不公開,但結果應當公開。另外筆者要指出的是,盡管以上案件的審理不公開,但是在宣告判決時應公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對此做了明確的規定,即“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二、審判公開原則在實踐運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司法對策

毋庸置疑,隨著我國法律的逐步完善和司法人員素質的日益提高,以及公民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我國的公開審判活動取得了較大的成績。而與此同時,我們也要清醒地看到,無論是從立法上,還是實際執法的環節,我國刑事訴訟審判公開在具體適用過程中仍然存在許多亟待完善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