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鞋子,向外國政要扔去(1 / 2)

人世間

最近,美國前國務卿克林頓夫人在演講時,台下有人扔鞋抗議。聽眾席裏燈光較暗,兩隻鞋子突然飛到。盡管場麵有點混亂,66歲的克林頓夫人應對還算沉著,她處變不驚地做出閃避的動作,還不忘開幾句玩笑,化解尷尬的氣氛。

在國外,政要被扔鞋子,早已不是什麼新鮮事。2008年,美國總統布什在伊拉克的新聞發布會上,當地一名記者向他近距離連扔兩隻鞋。國民警衛隊飛行員出身的布什,身手敏捷,連續躲閃,沒被砸中。盡管布什自我解嘲說“這隻鞋是10號的”,但全球電視台不斷播放這一場景,表達對美國政府的態度。

在歐洲,除了扔鞋,2009年意大利總理貝盧斯科尼,在室外集會和選民交流時,被人用塑料模型擊中臉部。2010年法國總統薩科齊,視察一所中學被學生們簇擁時,飛來一隻飲料瓶子,幸被保鏢擋落。

有意思的是,除了那名伊拉克記者依照本國法律,被以“襲擊外國元首罪”判處一年監禁,並提前三個月獲釋外,其餘發生在西方的類似“扔鞋”事件,盡管肇事者當時會被警方控製,或被保鏢還擊,有些還會被法庭傳喚,但最後一般都被認定無罪。

例如,英國劍橋法庭對一名扔鞋學生的認定是,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他想引起傷害或騷亂,這隻是一種不適當的言論表達方式,需要訓誡。而在室外的抗議中,倫敦的一名穆斯林大學生向以色列使館扔擲雜物時,誤中警方被拘,但法官認定“扔擲”隻是抗議示威中的一個例行動作,如果沒有造成明顯的傷害,不屬於暴力犯罪的範疇,隻是一種象征性的政治姿態,屬於言論表達範疇。

那名伊拉克記者由於大膽挑戰美國總統的權威,被全世界反美人士視為英雄,但是他在獲釋後卻說:“我不是一個英雄,我隻是想表達自己的看法和主張。”

關於表達主張的自由,聯合國1966年通過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該公約第19條規定:“人人有權持有主張而不受幹涉。人人享有表達自由的權利,這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信息和主張的自由,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手寫的或者是印刷的,還是采取藝術形式,或者是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媒介。”

這個綱領性的聯合國公約,在1966年頒布時,不僅考慮到已有的口頭、手寫和印刷媒體的表達自由,還專門提到藝術形式,即通過影視、戲劇、小說甚至行為藝術,同樣享有表達的自由。特別是最後一句“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媒介”的概括條款,先知地預見到人類未來還會有當時不為所知的媒介,比如現在的互聯網、社交媒體、手機短信等,在使用它們時,仍然享有表達自由。由於鞋子雖具有的特殊含義,扔鞋就像公關廣告一樣,也是一種媒介形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