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帶病投保應事先告知(1 / 1)

帶病投保應事先告知

法律知識圖典

作者:王念一

1.2008年,小張為其母親馮女士投保了8份重大疾病終身保險,並交納了首期與二期保險費用共計3.5萬元。

2.次年,被保險人馮女士因病治療無效死亡,醫院在死亡通知書上注明的死因是:(1)高血壓;(2)帕金森氏綜合症;(3)肺部感染。

3.小張向保險公司遞交了理賠申請書,要求保險公司依照合同約定,給付其保險金20萬元。

4.保險公司經調查發現,馮女士早在5年前就患有帕金森氏症及動脈硬化等疾病,在投保時未如實告知,於是保險公司拒絕給付保險金。

說法:

投保人應對保單上填寫的告知內容負責,告知是指詢問下的告知,投保單上的提示及告知事項和聲明事項就是保險公司的書麵詢問,投保人據此如實回答就是詢問下的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以保險人未口頭詢問為由而不如實告知就足以認定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由此必須承擔告知不實的法律責任。

保險公司內部的核保標準也是本案判決的重要依據之一。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保險人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標準應當是由保險人確定的。

本案中,被保險人患有帕金森氏症多年,投保前多次入院治療,按照保險公司的核保規定是不能承保的。因此保險公司作出拒賠決定:解除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不予給付保險金;不退還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