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博弈模型下零售商主導型供應鏈演化研究
本刊特稿
作者:蔣致遠 李暢帆
內容摘要:本文打破傳統的兩人博弈模型,在分析政府、零售商、供應商三者之間不同策略組合下各自收益的基礎上,建立三者之間的博弈模型並應用演化博弈對三者的決策進行分析,洞悉各參與主體的博弈關係。博弈分析結果表明:政府參與管製能有效促進零供之間良好合作關係的建立,有利於整體社會福利的提高;模型中的供應商與零售商的參數選擇及初始值設置都將直接影響策略的演化結果。
關鍵詞:零供關係 買方勢力 演化博弈 三方博弈 政府管製
引言
近20年來,我國零售行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據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2013年全年我國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高達23.44萬億元,比2013年名義增長13.1%。隨著服務性經濟社會形態的確立,市場結構逐漸從賣方市場轉變為買方市場,零售商作為供應鏈中最靠近分銷渠道最終環節的節點企業逐漸占據主導地位,導致買方勢力(buyer power)的形成,由此引發了零供之間的諸多矛盾。主要表現為:零售商企業濫用買方勢力、長期占壓供應商貨款、逼迫中小供應商接受不公平合同條款、通過收取名目繁多的通道費擠壓供應商利潤空間;供應商不堪重負,鋌而走險采取劣質貨源、生產偽劣產品。2013年北京物美集團嚐試通過競標方式招商2014年商品經營權來改變目前企業的供應商結構,此舉遭到了眾多中小供應商的抵製,由此可見零供之間的合作仍沒發生實質性變革。然而現實情況下,零售商進行經營必須依賴於供應商所提供的商品;供應商生產商品但並未掌握需求信息以及缺少消費渠道;因此,無奈之下零售商和供應雙方仍然會維持交易,這是一種對抗性的合作狀態(周琳,2012)。
諸多國內外學者認為,零售商買方勢力的濫用及供應商的機會主義行為會造成市場績效及社會福利的損失。韓敬穩等(2012)運用博弈論構建有限理性條件下零售商與供應商之間的博弈模型,並比較雙方交易行為的不同演進階段,結果表明必須依靠外力幹預方能對買方勢力下供應鏈進行Pareto改進。中國在2006年頒布了《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巫景飛等(2008)對該法規的實施效果進行了評估,發現此政策並未達到該有的效果。零售商濫用買方勢力以及供應商機會主義的行為都急需得到規範,而當借助行政性法規的常態化約束效果不明顯時,就有必要對其進行專門性的製約與整頓,並且政府規製應不以保護供應商或零售商任意一方既得利益為前提。因此,政府對供應鏈中零售商買方勢力濫用以及供應商機會主義的雙方行為進行監控和管製對提高市場績效以及社會福利具有重要意義。
在演化博弈應用方麵,Friedman構建了單群體和多群體的一般演化博弈模型,正式將演化博弈論運用到了經濟學中。孫慶文(2003)研究了不完全信息條件下均衡狀態的穩定性,詳細的描述了該係統不同參數下的演化發展方向,並探討了該演化模型的應用意義。達慶利和張驥驤(2006)分析了同質兩群體3*3對稱演化博弈均衡的穩定性,對其動力學行為給出了完整的結論。呂永衛等(2014)運用演化博弈針對供應鏈外部製造商進入供應鏈以後雙方可能會出現的“違約”現象,分析了不同情況下雙方策略的演化穩定狀態。
然而現有有關供應鏈博弈應用相關文獻中,鮮有對三方博弈的研究文獻,對零售商主導型供應鏈的研究中更乏有考慮在有限理性條件下將政府主體納入研究範圍的文獻。隨著社會合作談判領域及政府步入領域的擴大,三方博弈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愈來愈常見。鑒於此,本文建立了有限理性條件下的政府、供應商、零售商三方演化博弈模型,運用演化博弈探討參與主體三方的行為對零供合作關係的影響。
博弈模型構建
為方便進行零售商主導型供應鏈中各參與主體間的博弈分析,假定零售商主導型供應鏈中的直接利益相關者隻有政府、零售商、供應商三個市場參與主體。從零售商的角度看,零售商很可能憑借其買方勢力對供應商進行壓迫施加縱向約束(以下簡稱“壓迫”);也可能顧忌自身品牌信譽的下降及政府的管製而選擇與供應商友好合作(以下簡稱“不壓迫”)。從供應商的角度看,供應商可能不堪各種通道費用的重負,而出現投機主義行為,表現為合作意願度不高(以下簡稱“不合作”);也可能迫於零售商強大的銷售渠道優勢,不與其合作可能損失更大的利潤而盡量配合零售商(以下簡稱“合作”)。從政府角度看,政府很可能會為管轄區域的發展奠定政績、謀取社會福利,而通過監管規則政策對零供雙方的行為進行管製(以下簡稱“管製”);也有可能顧忌管製成本以及管製難度而選擇不進行管製(以下簡稱“不管製”)。博弈中三個利益主體中任何一方的得益都會受到另外兩個主體間的策略組合影響。
其中,參數間默認滿足以下條件:U1>;C1、Q1>;C2、Q2>;C3,供應商、零售商、政府三個參與主體之間共有8種博弈組合:(合作,不壓迫,管製)、(合作,壓迫,管製)、(合作,不壓迫,不管製)、(合作,壓迫,不管製)、(不合作,不壓迫,管製)、(不合作,壓迫,管製)、(不合作,不壓迫,不管製)、(不合作,壓迫,不管製)。
供應商、零售商和政府的演化均衡分析
假設供應商、零售商和政府三個群體在博弈的初始階段,在供應商群體中,采取{高程度合作}策略的供應商所占群體比例為x,則采取{不合作}策略的比例為1-x;在零售商群體中,采取{不壓迫供應商}策略的零售商所占群體比例為y,則{壓迫供應商}策略的比例為1-y;在政府群體中,采取{參與管製}策略的政府所占群體比例為z,則采取{不參與管製}策略的政府群體比例為1-z。顯然,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