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礦產資源稅費研究現狀綜述(1 / 3)

礦產資源稅費研究現狀綜述

宏觀經濟

作者:陳婧

摘要:礦產資源對我國的經濟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梳理了對礦產資源稅費研究的情況,包括:我國的礦產稅費製度,國外的礦產稅費製度,我國礦產稅費製度的不足之處以及改進建議四方麵。

關鍵詞:礦產資源;稅費製度;綜述

中圖分類號:TD9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5-000-02

礦產資源對我國經濟發展有著重要影響作用,隨著經濟發展,對礦產資源的需求日益增長,而我國現有的礦產資源儲備總體來說是總數可觀,人均擁有數量卻低於世界平均水平。近年以來,礦產資源進口的數量不斷增大,對外依賴程度加大。因此,對礦產資源的有效利用開發成為了我們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而礦產稅費製度的合理建立對此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嚐試梳理目前對我國礦產資源稅收製度的研究的情況,尋找我國稅收製度的缺陷,期望對於我國完善礦產資源稅費計價模式有所幫助。

一、我國資源稅費製度的研究

我國現行的資源稅費計價主要是由一稅四費兩價款以及兩個行政事業型收費[11]組成,目前國內主要爭對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進行研究。主要觀點有三種:

第一種觀點:取消補償費和資源稅,代之以權利金。高兵,王麗豔(2006)[1]認為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本質都體現了國家作為資源所有者的權益,實現了所有者的利益,故可以合並成為一種稅,並且使用國際通行的名稱“權利金”。李鳳,汪安佑(2010)[2]認為由於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本質都是從量計征的,因此都是國家所有權的利益實現形式。與權利金本質相同。譚旭紅等(2006)[3]認為資源稅不屬於礦產資源有償使用範圍,故失去其理論依據和現實基礎,應改為在理論依據上更為合理的權利金。趙文傑(2010)[4]認為資源稅不具備稅收的強製性、固定性和無償性;而資源補償費作為國有資產收益應當納入國家預算,而其實際用途不當,大多用於資源勘查支出,因此並沒有體現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因此,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都是名不副實,且二者在稅理上重複,故應將兩者合並成為權利金。這樣可以減少納稅環節,使企業和國家都得到收益。

第二種觀點;將補償費改為權利金,保留資源稅。樊軼俠(2010)[5]認為資源稅的設置目的是調節資源級差收入,而礦產資源補償稅費的設置目的是保證礦產資源所有者的權益,為了避免被誤解為重複征稅,應廢除礦產資源補償費改用國際慣例權利金,資源稅進行保留,並提高資源稅的稅率,以此來促進節約資源,保護環境。陳文東(2006)[6]認為將現有級差地租的成分和絕對地租的成分從資源稅和資源補償稅中剝離出來合並成為權利金,廢除資源補償費,對於資源稅進行重新定位,從原來的級差調節中跳脫,在可持續發展觀念中找到新的定位,著重體現資源開采的外部性成本的補償。歐陽榮啟(2011)[7]提出資源補償費在用途上與礦業權價款出現了衝突,故應廢除,但是礦業權價款在礦業權去的過程中隻是部分實現了國家的礦產資源所有者權益另一部分的權益要由資源稅來實現,因此建議保留資源稅。

第三種觀點:保持現有的稅費分離。高珊珊,孫超(2009)[8]認為,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條例,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都不屬於亂收費,不應被取消,在相關法律進行修改以前,維持現在的稅費分離更為合適。郭豔紅(2009)[9]認為對采礦權證持有者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由於其具有絕對地租性質,故可以實現資源的有償開采;而資源稅屬於超額利潤稅,對條件優越礦征收資源稅,可以調節級差收入,有利於礦產資源的優化配置,使采礦者平等競爭。幹飛,賈文龍(2007)[10]認為短期內仍會保持稅費並存的製度,因為現存的資源有償使用製度規定了資源開采過程中的利益博弈的規則,同時也製約了其發展演化。汪峰(2007)[11]認為資源稅和補償費的性質、歸屬和作用各不相同,各自改革的方向也不相同,兩者不可偏廢。在準確定義兩者的屬性的基礎上,發揮其應有的功能。

二、對於外國資源稅費製度的研究

西方國家對於建立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製度的研究在理論上成熟領先,在稅收的設置上也較為科學齊全。因此,西方國家的一係列礦產稅費製度對我們具有很重要的其實作用。研究西方的礦山資源稅製能幫助我們更有效的完善我國的相關稅製。賴永添等(2012)[12]對加拿大和美國這兩個國家的礦產資源稅製進行了具體研究,發現美加兩國建立的都是複合型的稅費並存體製,並且提出應當建立促進資源型地區和礦產企業可持續發展所需要的準備金。李國平,李恒煒(2011)[13]對國內外的礦產資源稅費進行基於經濟學基礎的分析,運用李嘉圖的級差地租和稀缺租,發現了國內外礦產資源各項稅費的對應關係,並且對於我國建立新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製度提出了改革方案。趙仕玲(2007)[14]對比了國內外稅費製度,指出了我國礦業稅費製度中存在的問題,並據此提出了改進的建議。施文潑,賈康(2011)[15]對於澳大利亞、印度、加拿大、俄羅斯等眾多國家的稅費製度進行研究,並與我國資源稅費製度進行比較,提出了對礦產資源稅費進行整套改革的構想,包括改革資源稅、建立企業耗竭準備金等,主張長期動態優化改進我國的礦產資源稅費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