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日兩國閉關鎖國政策從表麵上看有許多相似之處,而實質上存在著較大差異。兩國傳統文化的不同是造成同樣執行閉關鎖國政策,卻在近代化道路上分道揚鑣的重要原因。
關鍵詞:中國;日本;閉關鎖國政策;傳統文化;異同
中圖分類號:K31
文獻標誌碼:A
文章編號:1002-7408(2010)03-0111-08
1757年(乾隆二十二年)清廷下令關閉漳州、寧波、雲台山三處對外貿易港口,隻餘廣州“一口通商”,以後在1759年(乾隆24年)、1809年(嘉慶14年)、1831年(道光10年)、1835年(道光15年)先後又頒布了《防夷五事》、《民夷交易章程》、《防範夷人章程》等條令,主要對來華外國人的活動進行各種限製,一般認為這是中國徹底實行閉關鎖國政策的標誌。日本實行閉關鎖國政策則是以1633年(日本寬永10年)到1639年(日本寬永16年)發布5次“鎖國令”為標誌,主要內容是禁止日本人出入國門,取締天主教,禁止葡萄牙人來日本等。
從表麵上看,中日兩國閉關鎖國政策有許多相似之處。首先是都對本國人出海進行了嚴格的規定。清廷規定出海貿易的商民必須經過申請、具保、核準後發給執照才能出海貿易,同時對出海貿易船隻的大小、水手人數、時間甚至攜帶的口糧做出種種近乎苛刻的規定。嚴令已在南洋一帶貿易和留居的中國人限三年回國。否則不準“複歸故土”,有些學者指出這一時期中國船舶總噸位超過了英國和美國,從而認為這一時期中國擁有很強的海上實力,但實際上由於嚴格的禁海政策,中國船隻已失去了遠洋航行的能力,絕大多數船隻在內河和近海航行,出海貿易的船隻大多數隻能到達日本、越南,少數船隻能夠抵達南洋一帶。但即使出海貿易的船隻也由於船型太小使海難頻發。日本方麵則執行了更為嚴厲的出海政策,1636年禁令中稱,嚴禁派遣日本船和日本人到外國,如有偷渡者處死罪。已去外國定居的日本人,若返抵日本。即處死罪。需要注意的是幕府規定在近海作業遭遇風暴,漂流到國外的日本人即“漂流人”,歸國後也應處以死罪。
其次,中日雙方都禁止天主教的傳播。對於禁止天主教,中日雙方這一時期的統治者有著較為相同的想法,主要是從穩定傳統思想進而穩固政權統治出發。相比而言,清雍正禁止天主教傳播時,是“禮送”在中國各省的傳教士至澳門安置,令其回國。而日本方麵由於認為西方傳教士人數眾多,天主教在日本民眾中影響很大,為了盡快消除天主教勢力則實行了非常嚴厲的禁教政策,1636年禁令中稱,搜捕天主教傳教士若發現外國人傳播天主教的一律逮捕下獄,外國人在日本所生子女,以及接受這些子女作為養子養女的人,一律判處死罪。斷絕信奉天主教的葡萄牙、西班牙與日本之間的一切關係,所有進入長崎港口的外國人必須“踏繪”且不準攜帶與天主教有絲毫關聯的物品,否則不準進入日本國土。荷蘭能始終與日本保持貿易關係的原因之一正在於幫助德川幕府在1637年鎮壓了天主教徒的島原起義並且嚴格遵守幕府關於禁止天主教傳播的各項規定。
第三,中日雙方對留居本國的外國商人在生活上都進行了種種限製。清廷規定隻有外商中的男子才能進入廣州,並必須居住在為他們特別建造的“夷館”中,禁止外商隨意閑遊、取樂。不準乘坐轎子,對外商雇用中國傭人嚴加控製且不許雇用中國婦女。嚴禁中國人與外商交往,尤其嚴禁中國人教授外國人漢語和中國人學習外語,違者視為“漢奸”,嚴拿治罪。日本方麵則規定到日本的外國商人嚴禁與日本人接觸。對在日外國人雇傭的日本人同樣嚴加控製。1641年幕府將荷蘭商人從平戶遷移到長崎港外一個麵積僅有一萬三千多平方米的人造小島——出島上居住。1688年幕府又在長崎十善寺村建造唐人坊,命令到日本的中國商人必須居住在這裏。這二處地方嚴禁日本人進人。對中國商人、荷蘭商人的出行進行嚴格限製、詳細檢查和嚴密監控。荷蘭商人與日本女子所生子女一律處死,中國商人與日本女子所生子女不得攜帶回中國。
第四,中日雙方都在對外貿易上進行了嚴格監管。清廷=J:1757年下達廣州“一口通商”命令,同時嚴禁糧食、鐵及鐵器、硫磺、硝、書籍等物品出口,對絲、絲織品、茶葉、大黃的出口量嚴加限製。延續自明代以來“宮準牙行”的做法,批準設立專門與外商進行貿易的洋行,以後習慣上稱之為廣州“十三行”。規定外商的一切事宜均由洋行辦理,禁止外商與官府和普通民眾來往。日本方麵則早在1641年就關閉了除長崎以外所有對外貿易港口,隻允許與中國、荷蘭通商而且規定通過每年與中國的貿易量不超過6000貫,與荷蘭的貿易量不超過3000貫。在1633年、1668年、1715年製訂了禁止進、出口的物品幾百種。禁止官吏、武士等日本人直接購買外商物品,外商的所有物品必須交由長崎地方政府議價和處理。
我們如果仔細比較分析,中日兩國閉關鎖國政策實質上存在著較大的差異,也正是由於這樣的差異,使中日兩國在近代化的道路上分道揚鑣。前先是中日兩國實施閉關鎖國的原因不同。清中期實行閉關鎖國政策的原因很複雜,但並不僅僅是為了加強專製統治,使人民心甘情願地服從封建思想和禮法的統治。閉關鎖國期間清廷並未封閉中國全境而是留有廣州一口允許各國來華經商,但同時又設置種種障礙和嚴格的人身管理規定,尤其是設立行商做為外商與清政府的中介,嚴禁外商與清的各級政府直接接觸。清廷嚴禁中國書籍出口,更限製有極大生產能力的茶葉、絲和大黃出口,但同時又嚴令“禁止中國行商拖欠外商銀兩”,種種既撫又壓的雙麵政策,充分說明了清政府對外政策的矛盾心理。1705年、1720年羅馬教廷派人到中國,下令禁止中國天主教徒敬天、祭祖、尊禮與清政府產生了所謂的“禮義之爭”,1759年發生的洪仁輝事件以及1793年馬戛爾尼、1816年阿美士德使團訪華,要求清廷開放多個口岸允許外商進人,這些要求非但沒有達到目的,反而由於不斷傳來西方殖民者在南洋各地製造殘害當地人和華僑的事件,使清廷加重了對西方各國的疑心,提高了警覺,更嚴厲地執行閉關鎖國的政策。清中期實行閉關鎖國政策,既是清初海禁政策的延續,也是為了禁止天主教和西方思想的傳播,以穩定統治,同時也是對西方各國不願進行“朝貢貿易”的報複和對西方殖民者的警覺,更夾雜著濃厚的大國心理、盲目的樂觀心態以及厭煩涉外糾紛的諸多想法。日本方麵閉關鎖國的原因則相對簡單,分析幾次“鎖國令”的內容,其核心問題就是要禁止天主教的傳播和由幕府統管對外貿易,1637年日本天主教徒島原起義後促使幕府更加大了禁教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