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決策防腐敗 陽光執政樹權威
人才與知識
作者:李驥誌 張璿
芬蘭位於歐洲北部,全國人口550萬。由於人均受教育水平高,貧富差距不明顯,法律體係悠久,行政效率較高,因而其他國家常見的腐敗行為在這個國家並不多見。梳理芬蘭防腐、反腐方麵的製度設計,較為成功的有谘詢員製度、監察官(巡視員)製度以及社會參與決策、監督和追責等。
芬蘭曾經曆過兩次腐敗高發期
芬蘭是公認的貪腐低發國。縱觀芬蘭曆史,從早年作為瑞典的轄區,後來成為沙俄屬國,到1917年獨立,再到近半個世紀的經濟和社會建設,隻有過兩次短暫的腐敗高發期。
第一次是二戰期間及戰後的幾年裏,當時物資緊張,芬蘭實行嚴格的物資配給製,人們迫於生計向官員行賄,以求得到更多的食物和日用品。據統計,1945年至1949年間,法庭共審理432起貪腐案件,為芬蘭曆史上腐敗案最多發的時期。
第二次高發期是上世紀80年代,當時芬蘭剛剛經曆了經濟高速增長,積累了一定財富,大規模開展設施和樓宇建設,一些不法商人趁機賄賂官員,以期在土地劃分和項目分配中得到照顧。1980年至1984年間,法庭共受理了105起腐敗案件。
除此之外,芬蘭公職部門總體上享有較高的信譽度,社會透明度較高,在絕大部分時間裏法庭審理貪腐案件平均每年不足10起。
如今,芬蘭在各類“廉潔” “透明”指數評估中位居世界前列,常被冠以“世界最清廉國家”稱號。在防範腐敗問題的研究中,芬蘭往往被學者作為西方社會的正麵案例(新加坡作為東方社會的正麵案例)來剖析。
結合芬蘭經濟發展曆程來看,第一次腐敗高發期出現在經濟最困難之際,而第二次腐敗高發期出現在經濟騰飛以後。在上世紀50年代至70年代經濟騰飛過程中,芬蘭保持了很低的腐敗率。這說明,腐敗並不一定是經濟發展的伴生物,反而是貧窮或資源相對緊缺時期的產物。
貧富差距小導致貪腐欲望低
學者通常認為腐敗產生有三個必要條件:較強的動機、存在權力尋租的空間、被發現的幾率低。而一些受訪者認為,在某些情況下還有第四個要素:被發現後的代價不夠高。
按照這幾個要素來分析芬蘭曆史上的兩次腐敗高發期,不難發現,第一次腐敗高發是因為在嚴格的配給製度下,人們為了生存,產生了較強的行賄動機;第二次是在大量工程上馬的情況下,商人們發現有新的空子可鑽。
在絕大多數時間裏,芬蘭社會並不蘊含腐敗基因。
首先,貧富差距小,基本保障到位,使人們缺少行賄的動機,官員缺乏受賄的動機。
其次,建立、健全符合國情的法製和行政體係,減少了權力尋租空間。芬蘭承襲了瑞典統治時期的立法、司法和行政體係,並根據自身情況不斷調整。建國後,芬蘭精英政府繼續強調法治、公正、透明、民主等基本理念,不斷修訂規範公共權力的法律條文。司法繼續保持獨立,在法庭無法解決某些矛盾時,由代表當地群眾利益的大眾陪審團做裁決,最大程度保護了社會公信度。在法治的基礎上,芬蘭建立了一套官僚層級扁平、社會參與度高的行政體係。至今,芬蘭沒有一部專門的反腐法律,也沒有設置專門的反腐機構,但有關社會正義、不得濫用權力、保證決策公開透明的法律規定,已深深嵌入龐大的法製體係和行政規範中。
再次,篤信遵紀守法、鄙視不正之風的社會氛圍,導致腐敗代價沉重。 翻閱芬蘭刑法可以發現,對於官員貪汙或濫用職權等罪行,最嚴重可判4年徒刑,而實際執行時一般都判幾個月徒刑緩期執行,外加一筆罰款。芬蘭律師弗雷德曼告訴記者,芬蘭人口少,社會圈子小,任何齷齪行為一經曝光,官員就會名譽掃地,“不需要嚴重的法律製裁,犯事者就會感到無處容身,猶如一輩子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