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中國廣電業的政府規製問題研究(1 / 2)

【摘要】廣電業因其產品的特殊性而具有意識形態屬性,這也使得它成為我國政府規製體係中規製內容較廣,規製程度較深的產業之一。本文擬對中國廣電業政府規製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並試圖提出一些對策。

【關鍵詞】廣電業 政府規製 對策

廣電業因為其產品的特殊性而具有意識形態屬性,我國的社會主義性質決定了政府必須對廣電業進行規製以保障人民的利益;廣電資源如無線電波頻譜和衛星電視係統具有稀缺性和高投入的特點,也需要國家的自然壟斷和政府的規製來實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下,市場在資源配置時的缺陷需要國家這隻看得見的手來適當幹預調控以提高市場的運作效率。因此廣電產業在我國乃至大多數國家都是政府參與和管製較多的行業。

一、中國廣電業政府規製曆史沿革

政府規製(又譯為管製)(government regulation或regulatory constraint)是指“具有法律地位的、相對獨立的政府規製者(機構),依照一定的法規對被規製者(主要是企業)所采取的一係列行政管理與監督行為。”政府規製是為了克服市場失靈(market failure),彌補市場缺陷而進行的幹預、限製或約束的行為。政府規製的目的是為了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創造有利於經濟發展的良好環境。

縱觀我國廣播電視政府規製的發展軌跡,可以大致分為四個時期。

1、計劃經濟階段(1958年到1978年)

在計劃經濟體製下,廣電事業完全是國家財政撥款,廣播電視是國家壟斷事業,黨管媒體,國家每年都要投入大量資金用於廣播電視事業建設,因此國家的政治和經濟形勢決定著廣播電視的生死存亡。以“中央為主,地方為輔” 的中央財政撥款無疑增加了國家的財政負擔。當時的媒介生存環境決定了廣播電視事業作為敏感的政治鬥爭工具,宣傳教育是惟一的目的。直至1976年文革結束,其社會角色一直和曆史政治環境緊緊相連,廣播電視在組織形式上采取嚴格政治審查,人員屬於事業編製;在管理上中央設立廣播事業局,各地各級政府部門、宣傳部門進行同級管理,打下了條塊分割管理模式的基礎;在節目層麵上,以政治宣傳、文化教育為主。

2、行政控製主導時期(1978—1985)

上世紀80年代對中國的廣播電視事業是具有曆史意義的年代。隨著經濟製度的轉軌,在計劃經濟時代確立的廣播電視管理體製的弊端逐漸暴露出來。喉舌性質的廣電事業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改革開放對廣電業所提出的新要求。這一時期,政府主要依靠行政控製手段努力加強對廣播電視的管理機構建設。1979年11月,中宣部批準新聞單位承辦廣告。廣告經營收入漸漸成為廣播電視媒介的生存支柱,明確了廣電業的產業屬性。同時作為黨和政府喉舌的廣播電視開始將其事業性內容和經營性內容相結合,對於廣播電視業的雙重領導體製進行了重申。

3、行政導向的規製探索期(1986—1996)

1986年4月,廣電部發布《關於立法工作的若幹規定(試行)》,廣播電視法規管理探索悄然開始。在音像製品、無線電頻率、衛星電視、有線電視等領域都製定了大量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同時,針對音像製品內容中出現的“低俗化”問題,廣電部出台了大量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如《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和隨後的《音像製品內容審查辦法》,音像製品管理體係逐步形成。1992年6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加快發展第三產業的決定》,其中將廣播電視業作為一種產業來對待,廣播電視業從事業型向產業型的轉變也開始加速。

4、市場導向的規製建設期(1997年至今)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建立,我國廣電事業逐步開展產業化、集團化改革,自1999年第一家廣電集團——無錫廣播電視集團成立以來,短短幾年內湖南廣播影視集團、上海文化廣播影視集團、北京廣播影視集團、中國廣播影視集團、浙江廣播電視集團相繼成立。在內容管理上,1997年8月國務院頒布的《廣播電視管理條例》中將“廣播電視節目”作為專章,對禁止製作、播放的節目內容作了明確的規定。同時,為配合法規和規章的實施,也出台了行業自律性質的規製辦法。

總體來看,黨管媒體是我國宣傳工作的一貫政策,在計劃經濟體製下廣播電視甚至具有某種意義上的行政功能。雖然要把廣播電視業當作一種產業來運作,但前提條件是堅持黨的宣傳方針政策,廣電集團既是宣傳單位,同時又要作為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來麵向市場,實現其經濟效益。廣電行業的雙重身份和規製過程中存在的法律零散、不係統,管製主體不明確,管製內容不全麵,監管體製不健全的狀況,都是值得改進和完善的地方。

二、中國廣電業政府規製存在問題分析

1、規製觀念落後

我國廣電業的經營理念較為粗放,廣播電視產權不清,產業的所有權和經營權沒有明確的法律界定,且成本意識薄弱,資源大量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