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法律問題探析
社會管理
作者:陳亮
摘要:隨著我國現代化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生活質量與消費水平都在逐步提高,與此同時,對自身的健康與環境保護的意識都在普遍上升。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是環境建設的重要保障方向,是環境建設的基礎,但我國在相關的法律法規上對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有明顯的不足,本文就關於環境保護的法律問題進行探討與分析,提出相關的建議,為發展我國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建設作出更好的理論支持。
關鍵詞:公眾參與 環境保護 法律問題
1.目前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現實狀況
環境問題一直都是我國乃至世界所麵臨的永恒性的話題,是我國建設現代化文明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我們一直堅持將環境保護問題作為我國一項可持續發展方向的基本國策。這也進一步證明了我國將環境保護問題提升到了與戰略任務相同的層麵上,是我們始終要貫徹的基本政策之一。我國最早關於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始於1973年,當時起草的《關於環境保護的若幹規定》中明確寫到:“要對環境進行合理布局、依靠群眾、全麵規劃、大家動手、化害為利、保護環境”等多項措施方案,經過多年來的努力,公眾參加環境保護的積極性有明顯提高,對環境的保護起到了明顯的作用。隨著我國經濟的提高,人們生活質量逐步得到改善,而生活垃圾也在日漸增多,在2009年,政府決定在廣州建立大型的垃圾焚燒廠,但是生活在附近的居民就發現,垃圾焚燒的廢棄物中有嚴重的致癌成分,所以大力對這一舉措進行投訴與對抗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政府也聽到了百姓的呼聲而暫停這項規劃。從這一事件中,我們能夠看到政府與市民從對抗到對話的完美結果,是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實踐效果,也充分闡釋了我國目前環境保護的基本形勢。
公眾參與環境保護主要有兩方麵的意義,一是公眾本身對環境的保護意識日益增強,漸漸使自己改掉不良的習慣來符合環境保護的建設需求。公眾有參加環境保護計劃,了解環境保護對未來發展趨勢信息的基本權利,並且能提高對現有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監督力度。
但與此同時,經過多年的數據分析,我們能明顯看到我國在公眾參與環境保護製度上的多項漏洞與缺位。比如我國政府部門在處理一些環境問題中,固執已見,一味的追求最終目的而忽略了民眾的意識。導致公眾對環境保護的各項措施與條款都不了解,公眾的權利受到損害。最終導致公眾無法及時、正常的參與到環境保護的組織中來。影響我國公眾參與環保的法律意識。
2.我國公眾在參與環境保護時的法律問題
2.1環境知情權沒有落實到實處
我國公眾均享有對環境保護規章製度的知情權,這是我國公民基本的權利,知情權不僅包括環境保護方麵,也涵蓋了我國生產發展中所有的信息。是我國公眾正常生活與工作的基本立足點。環境知情權對公眾來說是認識環境相關信息與法律法規的重要內容。公眾對環境保護信息了解的深淺度是決定我國落實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因素之一,環境知情權不僅有利於公眾對環境保護部門的監督與製約,更能幫助我們對環境汙染後進行處理與幫助。對環境保護的製度規劃起著關鍵性的作用。所以,我們要將環境保護的信息積極全麵的向公眾進行介紹與傳播,確保環境知情權落實到實處,政府有義務向公眾提供環境保護的信息與法律問題。這樣才能真正調動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積極性,提高環境保護意識。
2.2我國關於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法律缺位
在現有的關於環境保護的法律中,明確規定了對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保障條文,規定中指出:任何單位與個人都具有保護環境的義務,有對任何破壞與汙染環境的單位或個人采取控訴的權利。”但是多半的法律法規在對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條文中明確的公眾參與的活動範圍與舉報流程,這樣的規章製度流於形式,不夠人性化。關於公眾參與的法律法規過於抽象、缺乏對現實操作的經驗、在各種條條框框的原則下,我國公眾要想真正參與到環境保護中來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重點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麵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