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鹽引開中製度(1 / 3)

明代國家與民間資本的聯係:開中鹽糧育龍網校www.china-b.c0m2009年04月27日來源:互聯網育龍網核心提示:摘要:明代朝廷通過開中招商政策,有效地動員、利用民間資本尤其是商人資本以解決軍需物資的轉運問題,其製度的意義則在於朝廷究竟如-

摘要:明代朝廷通過開中招商政策,有效地動員、利用民間資本尤其是商人資本以解決軍需物資的轉運問題,其製度的意義則在於朝廷究竟如何確立開中則例,而開中則例的變動與米、麥、豆的折納關係變動後,其鹽糧比價關係、開中納銀製度如何確立等重大問題,否則國家的招商政策也隻能是一紙空文。

關鍵詞:國家經濟;民間資本;開中製度;開中納糧;開中納銀中圖分類號:k248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986402—0003—09

明代開中製度的研究,最早見於上世紀40年代日本學者中山八郎的《開中法與占窩》,就開中製度與邊境地區“詭名占窩”獲取食鹽銷售權關係問題進行研究。嗣後藤井宏的《開中的意義及其起源》,以及藤氏另兩篇力作即《明代鹽商的一考察一一邊商、內商、水商的研究》及《新安商人的研究》,則集中就開中製度與民間商人赴邊納糧中鹽的過程、原因及其商人的分化、成長等問題進行較為係統的研究,使後學者對明代開中商人經營的一般情況有大體上的了解。80年代以來,我國大陸學者薛宗正《明代鹽商的曆史演變》、香港學者李龍華的《明代的開中法》、台灣學者的《明代前期的食鹽運銷製度》以及拙著《明代鹽業經濟研究》,除對此製度所引發的民間商人資本成長作進一步的探討外,還將研究視角轉向鹽的交易與社會經濟關係方麵,使本課題逐步深入①。但在開中製度與民間商人資本連接點、此製度的基礎與依據即開中鹽糧的比價關係等經濟關係的研究,因資料闕如,需要對明代開中則例進行具體的爬梳整理,才能從自明初以來米、麥、豆、銀開中則例的具體規定的變化方麵,進而解釋國家所確定的開中價格對民間商人資本的動員與利用關係問題。

一、開中則例的製定及其依據

明朝開中製分為邊倉納糧中鹽和召商運糧中鹽兩種形式。②但問題是,由於納糧、運糧、中鹽的經濟活動,是在不同地區、不同的價格形態下進行的。因此,有必要對上述兩種開中形式的價格形成問題進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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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中山八郎《開中法與占窩》,刊於《池內宏博士換曆紀念東洋史講座》,日本座右寶刊刊行社,1940年;藤井宏《開中的意義及其起源》、《明代鹽商的一考察一一邊商、內商、水商的研究》等力作,中譯本參見拙譯《徽州社會經濟史研究譯文集》.黃山書社1987年5月版;藤井宏先生《新安商人的研究》由傅衣淩先生於50年代末譯成中文,刊載於《安徽史學通訊》,1985年經譯者重新校訂,刊於拙編《徽商研究論文集》,安徽人民出版社1985年10月版;李龍華《明代的開中法》,刊於《香港中文大學中國文化研究所學》1972年4卷2期;台灣大學徐泓先生的《明代前期的食鹽運銷製度》、《明代後期的鹽政改革與商專賣製度的建立》;薛宗正《明代鹽商的曆史演變》,刊於《中國史研究》1980年第2期;劉淼《明代鹽業經濟研究》,汕頭大學出版社1997年6月版。

②在此分析中,僅以鹽糧交易為代表,鹽同其他物貨的交換關係及其比價問題,俟後專論。

應該承認,開中總引數的確定,當是明朝廷確定其米糧與鹽引交易比例的基本條件。關於開中總引額的規定,乃最早見於正統四年因明軍征討麓川①,“師眾費多”,次年,雲南大理府和金齒衛指揮使司上奏因“用糧數多,蓄積數少”,戶部遂規定“中淮、浙、雲南鹽各三十萬引”②,招商中鹽。此製度遂成為日後出現突發事件時的應急措施之一。如在正統五年陝西延安綏德州的開中鹽糧,則是依照上述辦法開中的。其規定是“將正統五年淮鹽一十二萬引、浙鹽八萬引,如肅州納米例”招商中鹽③。

召商運糧中鹽的具體運作,從朝廷的角度說,主要是確定合適的“開中則例”。其典型的實例,如成化十九年戶部議處“大同各邊事宜”,記錄了運糧中鹽則例確定的大體情況。其中說:“兩淮運司見有成化十七、十八年存積鹽三十萬三千餘引,宜以二十萬引召商於通州倉領米運赴大同交納。每運一石,與鹽二引,量地添減,不出二引之數,限一月以裏完,即與支給。”④按成化年間戶部議定的運價,一般是運糧7.5—8.5鬥給鹽一引;假如是納銀,鹽一引則納銀o.4—0.5兩。這樣,戶部最初議定的運米1石給鹽2引,大體可以確定通州倉至大同倉的運價每石為銀1兩左右。然戶部所擬

“以兩淮鹽二引為腳價費,今久無納者”,其原因不用說是朝廷酬鹽較低之故。於是戶部議定

“加半引,不拘客商官民人等,聽其各給路引往納”⑤。假如理解不錯的話,成化年間的“加引”召商運糧則例的製定,顯然源於永樂二年

戶部尚書鬱新所定的“召商運鹽”法。商人為官運鹽,“年久者,增引數以為路費”。其“加引”的比例是,河東地區每引加40斤,陝西地區朝邑縣每引加80斤,西安府每引加140斤,山西地區平陽府聞喜縣每引加80斤,翼城縣每引加200斤,河南府的淮浙鹽,則每引加1引⑥。既然在官運鹽貨中,是以“加引”、“加斤”的方法來調節運價的;那麼,在召商運糧中鹽的體製下,其投入開中的鹽糧交易,其比價就具有如同上述“加引”、“加斤”

關係,抑或以下降納糧數,以保持鹽糧交易比價的平衡。

如前所述,在召商運糧的體製下,商人承運的糧食主體則是府縣的稅糧。這一點,從明初邊方奏請或廷議的諸記錄中,都能反映商人承運稅糧的關係。如開中法施行之初的洪武四年二月大同衛都指揮使耿忠奏言:“大同地邇沙漠,元季勃羅帖木兒、擴廓帖木兒等亂兵殺掠,城郭空虛,土地荒殘,累年租稅不入,軍士糧餉欲於山東轉運,則道裏險遠,民力艱難。請以太原、北平、保安等處稅糧撥付大同輸納為便。”由於大同駐軍的糧餉供給依製由山東府縣承擔,而欲改其軍餉供給地,則須邊臣奏請,此當製度使然,毋庸贅釋。此奏經廷議,決定“於山東所積糧儲撥一十萬石,運至平定州,山西行省轉至大和嶺,大同接運至本府,及以四周太原、保安諸州縣稅糧撥付大同以為儲待。”至於稅糧的具體運法,無非是官運或**兩種形式,而在**方麵,大多是由民之“富室”或商人承擔的。以宣德十年商人組織**稅糧的事例,可知當時赤城堡需運糧3萬石,哨馬營3萬石,獨石1萬石。即是按明代定製“凡輸粟於各邊者,量地遠近,價各有差”組織實施的。參與承運稅糧的商人均“自備腳力,朝廷則以鹽償之”⑦。這裏所說的“價各有差”,實即反映在開中則例中鹽一引與上納米糧鬥數的差異上。僅以此例,即可說明開中製條件下官與民的鹽糧交易比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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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宜德三年,雲南麓川宜慰思任發侵奪南甸、路江等處村寨,“雲南總兵官黔國公沐晟議論調兵剿捕”.因軍需問題,故開中雲南井鹽,招商中納。關於此,參見《明宣宗實錄》卷四二“宜德三年閏四月”條。

②③《明英宗實錄》卷六七“正統五年五月己酉”條。

④《明憲宗實錄》卷二四五“成化十九年十月丙寅”條。

⑤《明憲宗實錄》卷二四七“成化十九年十二月丁亥”條。

⑥《明太宗實錄》卷二八永樂二年二月甲申”條。

⑦《國朝典彙》卷九六《戶部十-鹽法》。

上表所載開中則例,乃是明代較為典型的例證,值得注重。其則例的基本要素是戶部根據道裏遠近、糧米時價低昂,以及所中鹽運司的鹽價高低確定的。而開中則例準確與否,當與明代“時估”製度是否嚴密有直接的關係。其“時估”製的具體實施情況,按卷三的記載:“民間市肆買賣,一應貨物價值,便從州縣親民衙門,按月從實申合幹上司。遇有買辦、軍需等項,以憑照價收買。”而鹽糧交易的比價,當是戶部所辦軍需的主要方麵。無論邊境還是腹裏地區,其開中則例的確定,乃是以“時估”物價為其依據,這一點當無疑義。而對於商人運價的估算與調整,顯然也是以鹽糧交易的時估價格為基礎。通過前述“加引”、“加斤”的事例分析,可知此製對於保持民間物料價格的平衡,多少都發揮了調節作用。時估製度,大體上為有明一代所遵行。如萬曆末年的龐尚鵬《清理鹽法疏》,則記述了明季時估製在開中法中的實際應用情況。其疏雲:“各邊開中鹽糧,務要量彼處米價貴賤,及道路遠近險易,定奪則例具奏,召商中納。此祖宗成規也。邇來邊中上納,多不依時估,及雖依時估,而轉運交收,領給勘合,其間私費尤難盡言。”①這一方麵反映了龐尚鵬對明末時估製崩壞的憂慮;而另一方麵卻表明開中則例不僅是以

時估製為物價基礎的,而且民間商人參與鹽糧交易的過程中,對舊有的時估製亦多有所突破。

盡管開中則例以時估製為其依據,但在現實中,由於鹽糧開中的地域廣大,鹽糧價格變動頻繁,加之吏治衰微,戶部很難準確地把握和調節鹽糧交易的比價關係,這就使開中商人感到米重鹽輕,無利可圖,致使開中製時續時斷,有誤軍儲。朝廷為拯救開中製的頹勢,不得不采取一係列的變通措施,由此引發了開中製的演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