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價款會計核算芻議(1 / 3)

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價款會計核算芻議

理論探索

作者:餘文傑 占一熙

【摘要】 隨著新型城鎮化推進,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價款越來越多,但會計核算隨心所欲,五花八門,統一核算欠缺。需要提高對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價款會計核算的認識,探索實踐規範統一會計核算製度建設。

【關鍵詞】 農村宅基地 有償使用價款 會計核算

筆者在服務指導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中,經常發現有些鄉鎮農村集體三資管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對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價款會計核算存在著隨心所欲、五花八門、統一核算缺陷等問題。為正確厘清會計核算,有必要提高對農村宅基地會計核算的認識,並積極探索實踐規範統一的會計製度建設。

一、對農村宅基地的認識

1、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顯然,農村宅基地具有嚴明的法律界定。根據法律規定,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是農村宅基地的管理主體,可依法對農村宅基地進行處置。因而,我們要清晰地認識到農村宅基地會計核算不僅是專業問題,而且是村民自治的法律問題。因此,實踐探索會計製度建設,規範統一宅基地有償使用價款的會計核算很有必要、意義深遠。

2、傳統世俗觀念

農村宅基地的傳統世俗觀念可謂根深蒂固,絕大多數人認為是祖宗傳下來的私有財產,一時難以改變這一傳統習俗理念。當前,農村宅基地可分為五種形式:一是承襲祖輩持有宅基地,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祖宗傳給誰的就歸誰繼承,其實農村宅基地私下買賣交易現象一直來甚多,這是一個公開的秘密。二是近幾年政府加大城鄉統籌力度,實施農民集聚轉移工程,部分農民轉移後騰出宅基地歸村集體所有。三是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國家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在農村土地整理過程中,通過農村宅基地整理而節約的部分農村建設用地以指標調整的方式按規劃允許調整到城鎮使用,旨在解決城鎮建設用地指標不足問題。農民的宅基地通過土地整理與城鄉建設用地指標置換,產生高額的土地增值收益,對這部分增值收益,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會計製度規定需進行收益分配。四是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廢溝廢路、荒坡地等實行開發整理的宅基地。五是農村“五保戶”騰出的宅基地歸村級所有。目前,農村宅基地多數屬第一種形式,名義上所有權歸村集體實質收益和使用歸個人,政府和村級組織也隻能無奈認可農村宅基地權屬權益不一的現實。後四種形式農村宅基地實行有償轉讓使用,尤其是對優勢地段位置,政府為了使村級組織籌集更多的公益事業資金或破解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難題,出台政策規定允許農村宅基地實行競標有償使用。因此,村級會計核算主要是針對後四種宅基地轉讓有償使用價款。

二、農村宅基地會計核算的現實

當前,我國從製度層麵來說對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價款會計核算呈滯後性,缺乏統一的製度規定要求,隨意性、功利性、缺陷性恐怕是真實寫照,以浙江省淳安縣為例。

1、作經營收入

有些鄉鎮服務中心,把農村宅基地有償使用價款在“經營收入”會計科目核算,其理由是:收入是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經營活動以及行使管理、服務職能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部分鄉鎮農經幹部和服務中心工作人員,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理解成讓渡資產使用權轉讓,即便是讓渡資產使用權轉讓獲取收入不符合“經營收入”科目核算定義。“經營收入”是指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生產、服務等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農產品銷售收入、物資銷售收入、租賃收入、服務收入、勞務收入等。該教材讓渡資產使用權,據筆者理解指的是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使用權有償轉讓、租賃承包給村級獲取收入的一種經營運作方式,應不包括土地資源性資產。其實該教材沒有土地資源性資產專門的核算內容章節,更不用說有宅基地核算的內容。坦率地說,資源性資產評估核算就全國農村來說在目前還是處於探索階段或直說處於空白階段。但為了表明在“經營收入”科目核算的可行性,部分鄉鎮服務中心甚至在會計電算網絡化統一的會計科目係統中增設宅基地二級明細。為什麼要這樣?這恐怕還是與上級黨委政府對鄉鎮領導幹部年度工作業績考核分不開。據了解,地方上級黨委政府對農村集體經濟可分配人均收入經濟指標,是要對下級黨委政府進行年度考核,並給予較高分值。農村宅基地近幾年有償使用價款數值大,有些村幾萬甚至幾十萬元收入,納入收入類科目核算便可完成當年考核任務,因此有功利性因素使然,這種做法是不妥的必須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