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審資質。社會保障單位的選取一般采取招投標方式決定,招投標的公正透明直接決定保障單位資質合格與否。招標審計,複核投標單位的資格條件;開標審計,查閱開標會議的公證書和現場記錄;定標審計,走訪審標人員,了解定標依據和標準,審查其依據是否充分,是否存在舞弊行為。
3.審契約。軍隊與保障單位依靠合同這種契約關係來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要審查合同主體是否合法;審查乙方資質、範圍、履行合同的能力;審查合同的內容條款是否詳細、全麵;審查合同的真實有效性;審查合同執行情況,雙方是否嚴格履行規定的責任、權力和利益。
4.審管理。一是行政手段到市場手段管理方式轉變審計。要審查被審計單位對社會化保障法規和管理規定的遵循情況;社會化項目的日常組織管理、內部製度是否健全有效,能否規範有序運行;管理人員在對保障項目實施管理時,是否正確運用法律、經濟手段糾正供應單位的不正當行為,對保障單位的獎懲是否符合規定。二是供需“缺口”審計。自我保障模式下,軍隊標準經費也就是需求價格比較低;社會化保障模式下,承包方要實行“綜合式完全成本核算”,供給價格肯定要高於需求價格,供需存在缺口。保障社會化審計要通過審計來改善管理,增強效益意識,緩解經費緊缺。
5.審服務。保障社會化後,軍地雙方是對等利益主體,軍隊審計部門是否有權對地方保障部門審計,審計主客體悖論如何解決?本文以為解決之道就是充分利用地方審計力量。軍隊審計部門可以將審計任務的一個或幾個項目委托給地方中介機構,或者由軍隊與地方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共同完成,既保證公正性、權威性,又考慮到了軍隊的特殊性。審服務把握兩點:一是審保障服務質量,要審查保障單位具體的保障方法、措施是否符合平戰時及戰備、保密等有關規定,能否高效率運行;二是審服務利潤,要審查社會保障單位是否按照國家財務核算與管理規定建立賬目、單獨核算,服務利潤是否超過規定比例,有無隨意擴大成本開支範圍、侵占軍隊利益。
6.審績效。一是審軍事績效,審查承包方能否把各種物資、勞務保質保量及時供應部隊,尤其處突任務中,供應單位能否提供應急保障,滿足部隊需求;二是審經濟效益,主要是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保障的成本分為社會化前的成本和社會化後的成本,兩者之差即為經濟效益,以此審計為決策部門提供決策依據;三是審社會效益,審查後勤保障社會化是否促進地區經濟發展,是否有利於改善軍民關係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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