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實踐資料證實:傳統意義上針對一般性施工項目所執行的招標工作模式根本無法有效滿足對電力基建項目工程造價進行合理控製的基本要求。特別是在不充分競爭的環境因素作用之下,極有可能導致電力基建項目工程承包方獲取不合理的經濟利益收入。而通過引入最高限價的方式,一方麵能夠最大限度地保障電力基建項目施工單位利潤獲取的合理性,確保整個基建項目得以順利且有效地開展,另一方麵也能夠確保對整個電力基建項目工程費用控製的有效性,防止其高於投資限額。簡單來說,最高限價下的招標模式是指在電力基建項目招標過程當中,預先設定一個價格上限,將控製在這一價格上限範圍之內的投標報價作為有效標,在此基礎之上於有效標內選取低價合理的投標方作為中標人的一種特殊招標工作模式。從實踐應用的角度上來說,在電力基建項目招標應用此種招標工作模式的過程當中,需要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方麵的
問題:
首先,電力基建項目所確定的最高限價應當科學且合理。需要注意的是:在有關最高限價的確定過程當中,決不能單純意義上地將電力基建項目概算或是預算中與招標問價相對於費用金額視作整個項目招標階段的價格上限。概算及預算所對應的基本金額應當作為最高限價製定的參照,配合對市場實際情況的綜合判定,在合理考量投標方利潤空間的基礎之上所製定的可行性價格。與此同時,需要綜合考量完成整個電力基建項目所需的成本消耗以及複雜程度。我國現階段的實際情況是即便對於同等規模與同等建設要求的電力基建項目而言,在不同地域因素作用下,所涉及到的各項成本開支以及青苗補償、房屋拆遷標準均存在一定的差異,需要相關人員深入實際情況,進行綜合考量。
其次,電力基建項目所確定的最高限價在公布方麵應當充分體現公開性特征,即一旦整個電力基建項目的最高限價予以確定,則應當在公布項目建設招標信息的媒介作用下進行公示,確保所有潛在的投標人均能夠接收到此項重要信息。與此同時,還應當保障所有潛在投標人對於此項信息的獲取是在同一時間內完成的,確保最高限價的公布相對於整個招標行為的公平性與公正性。
4 結語
如果將電力基建項目建設視作一個整體的話,那麼有關電力基建項目招標工作的開展無疑就是這一整體的前提所在,其為後續各項施工作業的執行均提供了必要的環境支持與工作要求,同時也是保障招標方與投標方經濟利益實現合理性的重要方式之一,需要引起關注。總而言之,本文針對有關電力基建項目招標工作開展過程中所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做出了簡要分析與說明,希望引起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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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王青鵬(1981-),男,陝西岐山人,天津電力建設公司經濟師,研究方向:招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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