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作者:鄧安寧 陳建強
【摘要】目前經濟法訴訟由民事審判庭和行政審判庭進行審理。本文對目前法院審理經濟法訴訟的方式進行了分析,並從問題入手,提出重建經濟審判庭的初步構思。
【關鍵詞】經濟審判庭 審判 經濟法訴訟 重建
一、經濟審判庭撤銷及其評價
《人民法院組織法》明確規定除基層法院外的各級法院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和其他需要設的審判庭。撤銷經濟審判庭在法理上也缺乏支撐。首先,大民事格局下審判庭與我國現行三大法律體係並不能一一對應。刑事審判庭並不僅僅適用刑事訴訟法,且還要適用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不僅隻是民事審判庭適用、立案庭、審判監督庭、刑事審判庭均要適用;法院審理行政訴訟仍也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其次,與國際接軌之前提假定錯誤。基於曆史和現實的諸多原因,各國的法院體製往往千差萬別,相去甚遠,當年我國法院改革時所提出的“同國際接軌”其實幾無可能,因為各國的路軌和發展軌跡畢竟不同,離“書同文,車同軌”的境界還相去甚遠。即使國際上有通行的或一國有成熟的審判機構設置模式,在進行製度移植的時候仍要考慮到底是借鑒還是本土培育的問題。最後,經濟審判庭受案範圍多數為民商法案件的分析。在經濟審判庭撤銷以前,其受案範圍主要是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財產糾紛,應該屬於民事訴訟範疇,上述受案範圍暗合了當時的“大經濟法”觀點,但是隨著經濟法理論研究的成熟和經濟法體係的不斷完善,經濟審判庭受案範圍可以通過重新梳理將民商糾紛除去,使經濟審判庭真正成為審判經濟法糾紛的機構。局部完善即可,何須徹底撤銷?
二、反壟斷法實施對現有審判格局的突破
(一)反壟斷法訴訟的特殊性。依據《反壟斷法》,反壟斷法訴訟可以分為三個部分:反壟斷刑事訴訟、反壟斷民事訴訟和反壟斷行政訴訟。反壟斷法與傳統法律的理念、原則和適用上都有很大區別,反壟斷案件審判也具有新的特征:首先,由於市場壟斷行為的複雜性,使得反壟斷法具有較強的原則性和抽象性,我國反壟斷法在執法程序、執法手段和救濟措施等方麵主要針對行政執法作出規定,法院審判工作方麵的規定較少;其次,反壟斷法具有很強的經濟性,經濟與法律問題相互交織,具有較強的專業性,既涉及社會經濟領域,又涉及政府行政管理領域,有些案件還涉及國家的經濟安全,因此要求審判人員要同時具備法律知識及經濟學知識;再次,反壟斷法具有很強的規製性,即鼓勵促進具有經濟效益的壟斷,又限製禁止妨礙自由競爭的壟斷,這就要求審判人員有深厚的法學和經濟學功底來認識和判斷案情。
(二)現行壟斷糾紛解決機製。自2008年起實施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將不正當競爭、壟斷糾紛納入知識產權糾紛部分。之所以將壟斷糾紛與各種不正當競爭糾紛納入知識產權糾紛範圍,並不是為了“機構設置合理,職責劃分清晰”,而是在遷就目前人民法院內部機構設置的“大民事格局”。此舉有如下弊端:
首先,不能有效實現對消費者的傾斜性保護。傳統民商法假定所有市場主題之間地位平等,但實際上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由於經濟實力、信息偏在等原因,二者並非地位平等的對抗者。如果由民事審判庭審判壟斷糾紛,法官慣有的民事案件審判思維和經濟法追求實質公平的理念可能並不兼容,這樣就不能有效實現對消費者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