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儲戶被殺誰之過(1 / 1)

法律知識圖典

作者:王念一

1、李某帶著巨款到銀行櫃台辦理存款手續。一名犯罪嫌疑人違反警戒線規定,緊貼在其身旁,而銀行保安並未製止。

2、李某把裝錢的袋子放在櫃台上,準備辦理手續。身旁的嫌疑人突然伸手搶奪錢袋,在爭搶之際,李某被嫌疑人開槍打中。

3、緊張的罪犯來不及拿錢就奪路而逃。銀行保安隨即追出門外,但發現罪犯已經坐上摩托車逃走了。

4、麵對丈夫的慘死,李某的妻子及家人傷心欲絕。他們將銀行和保安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死亡賠償金及其他費用。

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製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償賠償責任。

本案中造成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並非銀行故意實施侵權行為所致。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機關緝拿歸案後,應當對被害人的死亡結果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告銀行對被害人的死亡不具有主觀過錯。但是銀行營業廳作為向社會公眾開放的,為客戶提供金融業務服務的營業場所,對儲戶的合法的人身及財產權益,負有在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本案中被告銀行必要的監控設備不足,犯罪嫌疑人在伺機作案時,銀行的保安也沒有盡到應有的職責,使嫌疑人有機可乘。所以被告銀行未在合理限度內盡到對存款人的安全保障義務,具有過錯,在犯罪嫌疑人至今未能緝拿歸案的情況下,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向受害人家屬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及被撫養人的生活費等各項費用。

另外由於保安公司與銀行簽訂了保安服務合同,雙方是委托合同關係,因此保安公司派駐銀行值班的保安的履職行為,應視為銀行的行為,故保安公司不承擔連帶責任。 ■

(文:王念一 圖:郭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