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前的斂財“狂飆”
黨的建設
作者:戴佳 李鬱軍 葉茜
如果不是東窗事發,到2014年9月時,甘肅省酒泉市政協原主席楊林,原本就可以安然享受退休生活了。而如今,這個美夢卻因他的瘋狂斂財行徑,變成了身陷囹圄的噩夢。
“水漲船高”的受賄額度
俗話說:“欲不可縱,漸不可長。”欲望一旦放縱,權力一經濫用,便會一發而不可收。
1994年,楊林調任甘肅省嘉峪關市副市長,主管城建工作。上任不久,“老朋友”、嘉峪關市某商貿有限公司董事長達某就找到了他。在達某請托下,楊林先後在兩項工程招標過程中,出麵幫助協調,使得達某最終順利中標。
到了1997年,達某從工程獲利後,認為需要感謝楊林的幫助,便送去10萬元現金。楊林欣然收下了他的第一筆受賄款。
此後,達某為表示感謝和繼續得到楊林的關照,利用逢年過節、楊林生病住院等機會,先後11次送給楊林現金共計26.5萬元,以及價值15萬餘元的蘭州市區住房一套。
看到靠手中的權力可以輕易獲得財富,這讓楊林的欲望迅速膨脹。從此,他的貪婪之手越伸越長,涉及的人員越來越多,受賄的數額也越來越大。
此後,楊林幾乎每年、每月都在持續不斷地進行受賄犯罪,而且隨著職務不斷提升、權力不斷增強,其受賄金額呈現階段性逐年增加。任嘉峪關市副市長10年,他受賄34萬元;任酒泉市委副書記2年,他受賄59萬元。而在擔任酒泉市政協主席8年期間,他受賄1301萬元,並有290萬元違紀資金,平均每年“收益”199萬元。
“經營性投資”坐享分紅
自我約束是一個人的“內定力”、“穩定器”、“防火牆”。而逐漸失去自重、自警、自省意識的楊林,卻在與企業老板等人的交往中,放鬆黨性修養、淡薄廉政意識,紮堆、抱團構建“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利益共同體,以便相互借力,實現權力獲利最大化。
在眾多行賄者當中,於某成、於某仁、潘某行賄共計873萬元,占楊林受賄總額的六成以上。這三人同楊林並非是一時一事的事項請托,而是形成長期穩定的利益捆綁,交往十分密切,權錢交易極其隱蔽。
潘某是楊林任嘉峪關市副市長期間發展的情人,經常以其代言人身份在嘉峪關和酒泉兩市從事商業經營、市場開發、居間請托等活動。在楊林幫助下,潘某取得了酒泉市肅州市場經營權,年利潤在400萬元以上。作為回報,潘某將自己農場的年收益劃歸楊林,案發前已達到74萬元。
而甘肅某公司董事長於某成同其兄弟於某仁,經常幫助楊林料理家務,陪同外出北京、上海等地檢查身體、旅遊觀光,融入楊林的家庭生活,可謂形影不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