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談測量設備和標準物質的期間核查(1 / 2)

淺談測量設備和標準物質的期間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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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薑玲

摘要:期間核查是針對計量基準、計量標準、參考標準、工作標準、輔助或配套的測量設備在兩次檢/定校準的時間間隔期內操作,期間核查應製定核查程序,並按照核查程序進行核查,以保持其校準狀態的可信度。

關鍵詞:測量設備;標準物質;期間核查;計量基準;計量標準;核查程序 文獻標識碼:A

中圖分類號:TB9 文章編號:1009-2374(2015)32-0195-02 DOI:10.13535/j.cnki.11-4406/n.2015.32.103

1 期間核查的目的

對測量設備和標準物質在檢定/校準兩次時間間隔中進行期間核查,可以保證測量儀器檢定/校準狀態符合檢測規範要求,預防不符合工作的發生。

2 期間核查的對象

期間核查主要針對測量儀器,包括計量基準、計量標準、參考標準、工作標準、輔助或配套的測量設備。

2.1 應進行期間核查的測量儀器

期間核查並不需要對所有的測量儀器進行核查,主要應針測量儀器的穩定性不佳的某些參量、測量範圍或測量點進行核查。當出現以下情況時,應進行期間核查:(1)儀器設備的性能不夠穩定、使用過於頻繁或數據漂移較大;(2)檢定或校準的周期相對較長;(3)對檢測數據存疑或數據變動較大;(4)在儀器設備容易出現故障時段或故障排除後,不需要再進行校準時;(5)脫離實驗室直接控製,需要攜帶到檢測現場進行檢測/校準的儀器設備;(6)在人為因素,如操作儀器設備不熟練的情況下,其操作可能影響到儀器設備的可靠性;(7)使用或放置儀器的空間環境較為惡劣或產生較為嚴重的物理、化學變化,從而導致儀器設備的性能可能發生改變等情況。

2.2 標準物質的期間核查

(1)有證標準物質。對於有證標準物質,為了確保該標準物質的量值與其證書提供的量值的一致性,實驗室應當進行期間核查,檢測以確認該標準物質是否發生了變化;(2)無證標準物質。對於無證標準物質,包括實驗室研製使用的參考(標準)物質、內控樣品、校準物、自行配置的標準溶液、標準氣體,也應安排進行期間核查,以確保其量值的準確可靠。

2.3 無需單獨進行期間核查的部分

(1)在檢測工作中使用的抽樣、采樣、製樣等方麵的設備以及無量值要求的輔助性設備、計算機及其外設等設備,無需單獨進行期間核查;(2)性能相對穩定的實物量具,如標準電阻、砝碼、量塊等,一般不需要單獨進行期間核查。玻璃量具等性能穩定的記錄器具一般也可不做期間核查;(3)一次性使用的有證標準物質(存放時間過長的有證標準物除外),可以不進行期間核查。

3 如何選擇核查標準

(1)核查標準應當具有需要核查的參量或量值;(2)核查標準應當具有良好的穩定性,部分核查標準還要求具有足夠的分辨率,在核查時有利於觀察測量數據的變化;(3)在某些情況下,核查標準應有指示功能,可以對上次試驗條件進行複現;(4)期間核查若在固定場所進行,無須移動、搬運的,選擇核查標準時可以不考慮儀器的便攜和搬運問題;(5)核查標準主要是用來考查被核查儀器測量結果的變化,因此可以不考慮其量值的準確性,隻需考慮其穩定性是否良好。

4 期間核查的方法

4.1 傳遞比較法

4.1.1 實驗室選擇一個穩定的被測對象,通過測量得到測量結果,然後將該被測對象送上一級計量標準進行測量,若被考核的測量設備和上一級計量標準進行測量時的擴展不確定度(k=2的條件下)分別為U和Ui,它們的測量結果分別為y和yi,應滿足:

當Ui≤U/3時,可以忽略Ui的影響,則上式可以簡

化為:

滿足上式要求,則核查通過,若不滿足,則核查不通過。

針對測量設備核查不通過,實驗室應仔細查找問題,分析原因,製定糾正措施並加以實施(下同)。

4.1.2 比對法。實驗室對需要核查的測量設備在正常檢定或校準工作完畢後,檢測人員立即對測量設備進行n次(n≥10)測量,將該組數據作為核查標準的一個參考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