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民營企業在發展過程中暴露了不少問題,其中公司治理結構問題成為企業發展的重要障礙。本文根據民營企業治理結構的現狀,把利益相關者理論引入企業治理結構,讓債權人、員工、供應商、消費者等利益相關者進入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達到改善治理結構的目的,為提高企業經營效率發揮了很重要的作用。
關鍵詞:利益相關者;公司治理;民營企業
中圖分類號:F27 文獻標識碼:A
據全國工商聯主編的2006年民營經濟藍皮書 《中國民營經濟發展分析報告》顯示,“十五”期間是民營經濟地位和作用發生曆史變化的5年,民營經濟已成為國民經濟的基本組成部分,它在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加快第三產業的發展、擴大就業等方麵發揮了很重要的作用。報告同時指出,中國目前廣義的民營經濟產值比重,占全國GDP的65%左右,占年度經濟增量的70%~80%,是目前中國經濟發展的最大動力。但是,民營企業在發展過程中暴露出了很多的問題,比如治理結構不完善的原因造成企業內部管理混亂、管理成本提高、經營效益下降。自2008年10月全球經濟危機爆發後,主要發達經濟體金融市場動蕩,信用緊縮,進口需求大幅下降,中國出口增長速度迅速下降,從2008年3月30%的高增長率,降到2009年2月-25.7%的增長率。民營企業中很多是出口型企業,對外貿的依賴性很強,在國際市場需求下降的情況下,直接造成民營企業出口的下降和減產,嚴重的造成運作困難、裁減員工和破產倒閉。這使企業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如何構建一個基於利益相關者的治理結構來保障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就顯得非常重要,本文將對此問題展開粗淺的分析,為民營企業的健康發展提供參考。
一、民營企業治理結構現狀
民營企業目前已經是我國非公企業的主流形式,但民營企業中的治理結構大多不夠完善,這對企業的發展非常不利。民營企業的治理結構主要表現為以下幾方麵:
1、家族製所有權與經營權合一的管理方式明顯。家族式管理是指家族成員不僅僅是企業的所有者,而且是企業的經營者,企業的經營運作是通過血緣、親緣、地緣紐帶維係。家族式管理的企業相對於正式組織來說是一種較鬆散、不穩定的非正式組織,它更多地運用非正式規則來管理企業,“人治”行為明顯,容易限製企業進一步發展壯大。據權威機構統計,家族式經營的企業至少占到民營企業的90%以上,在這些企業中,既有家族作坊式企業或單一業主製企業,同時也有合夥製企業、共有製企業,還出現了家族成員保持臨界控製權的企業集團。家族式企業雖然在我國改革開放後有了很大的發展,但是隨著企業規模的壯大,民營企業治理結構方麵的問題就逐漸暴露,治理結構問題成為了民營企業成長的製約瓶頸。家族製管理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高度合一,導致了決策權與經營權的完全統一,這樣雖然提高了決策和執行決策的效率,但是兩權合一產生了權力缺乏監督,容易導致決策缺乏科學性。
2、“股東權益至上”的觀念損害了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民營企業的投資大多數是依靠企業主——股東投入,根據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股東應當獲取股東利益最大化,也有權利獲得企業的剩餘索取權和控製權。這在企業還處於貨幣資本、實物資本的稀缺性遠大於其他資本的稀缺性時,擁有這種理念當然無可厚非。但當民營企業已經發展到一定規模後,貨幣資本、實物資本的稀缺性已經得到了很大程度的緩解,這時候企業的利益相關者——供應商、債權人、高層管理者、企業員工等都對企業進行了相應的投資,他們的投資也應該獲取相應的收益,這就需要一種利益均衡的治理結構來管理企業。“股東權益至上”的治理結構實際上是損害了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而飽了企業主的私囊。
3、治理結構中的要素不完善。吳敬璉認為,“企業治理結構是現代企業製度的核心,它包括三個組成部分,即所有者(股東)、法人及法人代表(董事會)、高層經理人員。其要旨在於明確劃分股東、董事會和經理人員各自的權利、責任和利益,形成三者之間的製衡關係。”鄧榮霖教授認為,規範的企業治理結構,形成股東所有權、董事會法人產權、總經理經營權三者之間既相互分離又相互聯係、既相互統一又相互製衡的機製,因而能實現所有者目標和經營者目標的統一。目前,一些民營企業由於家族製明顯,很多企業沒有設立相應的董事會和監事會,有些企業即使設立了董事會,也沒有設立獨立董事成員,加上所有權與經營權合一,因此公司治理結構無法發揮其應有的功能。
4、缺乏有效的激勵與約束機製。企業發展的關鍵是依靠人力資源去推動,企業需要高素質的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而企業要留住和激勵這些人就需要一套完善的激勵機製。雖然有些企業也認識到了人力資本的重要性,但是在實際獎勵這些高級人才時措施不到位,比如沒有實行股權激勵措施,沒有形成人力資本與企業的發展利益捆綁的局麵,造成了人才的頻繁流動而影響企業人才隊伍的穩定性,最終影響了企業的發展。另外,目前的民營企業治理結構缺乏監督機製,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合一造成了企業主的“人治”獨斷現象,加上治理結構本身的不完善,無法形成治理結構中的各個要素相互製衡的局麵,造成了企業治理結構無法發揮牽製與監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