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試析高校與學生的民事合同關係(2 / 2)

其次,從學生上學的目的來說,旨在實現其受教育權,而不是追求“被管教”。學校與學生以教育權利與教育義務為內容形成合同關係,學生“被管教”僅僅是其實現自身受教育權的“副產品”。

再次,從高校與學生關係形成的過程來看,從招生到報考、從錄取到注冊,這是一個形成“合意”的過程,這一過程充分體現了高校與學生的意思自治性。

2 高校與學生合同關係的法律特征

由於高校與學生的合同關係,較之其他合同存在很大差異,以至於人們往往忽視了這種合同關係的存在,或不認為是一種合同關係。這就需要認真理清高校與學生之間的各種合同關係。

2.1 合同形成過程環節較多

一般商務合同從表意到合意,經過要約和承諾即可完成,中間環節較少,每一個階段操作規範。而高校與學生的合同(這裏僅就入學合同而言)訂立的中間環節較多,周期較長,其中有些環節還有政府的介入(如招生專業、條件、人數、提檔分數線的確定、調整)。學校的表意行為通常由公布招生信息、招生錄取(簽發錄取通知書)、注冊三部分組成;學生的表意行為則由報考行為和報到注冊兩部分組成。可見,雙方達成合意的過程為:學校公布招生信息——考生報考——學校招生錄取——被錄取新生報到注冊。至此,學校與學生的合同關係依法成立,產生法律效力。

2.2 合同形式表現不一

高校與學生在諸多方麵形成合意,建立起合同關係後,並未以合同文本的形式表現出來,或者說以合同文本的形式表現出來的合同關係較少。目前,所能見到的文本如《全國高校本專科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其他更多的合同關係則以合同、格式合同居多,如學校單方麵下一個文件,出一個通知,學生照辦,就建立起了合同關係。比如入學合同就是學校給被錄取的考生簽發錄取通知書,學生來校報到注冊,合同關係就建立起來。再比如學校給學生發一個住宿通知,規定住宿條件、收費標準,學生繳費住宿,合同關係就形成了。

2.3 合同期限長短各異

高校與學生的合同期限,因合同內容、學製等的不同而各異,有的長達整個學生在校期間(包括浮動學製),有的甚至到學生畢業離校後還有一定期限(如畢業生檔案保管),有的在某一事項完成後即告終止(如每學年的教材合同)。

2.4 合同內容多受製於法律法規

高校與學生合同關係的內容,雙方在約定時在很大程度上受製於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政策,如招生計劃、學費標準、學製規定、專業核心課程設置等。但隨著高校辦學自主權的不斷擴大,學生選擇權也不斷增多,雙方意思自治的領域就會越來越大。

3 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係不是單一的,而是既有行政法律關係又有民事合同關係的複雜體

在高校教學活動中,學校按法定程序招錄後,學生繳費上學,二者表麵上好像完全是平等的民事合同關係。但在頒發畢業證、學位證、對學生進行紀律處分等方麵,高校與學生之間的相互關係在實際運行中是不平等的,存在著行政管理關係:一方是教育者,另一方是被教育者;一方是組織管理者,另一方是被管理的對象,必須服從。那種忽略高校與學生之間民事合同關係的純行政管理行為,使教育管理中高校與學生的爭端不斷發生。例如,北京科技大學某本科生因補考時夾帶字條(“小抄”),被監考老師發現,按學校“068”號通知的規定“凡考試作弊者,一律按退學處理”,學校對這個學生作出“退學處理”的決定,畢業時不發給畢業證、學位證、派遣證。該生不服,提起訴訟,法院認定學校文件與有關規章的規定相抵觸,判定學校行為無效。學生在入學之初,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政策與學校形成潛在的民事合同關係,這個例子從一個側麵反映出學校在行使行政管理關係的同時,不能忽略雙方基於國家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政策建立起來的民事合同關係。

可見,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係並不是單一的,而是既有行政法律關係又有民事合同關係的複雜體。對於高校與學生之間的行政法律關係應該由行政法來調整,而民事法律關係則應由民法、合同法來調整。對於高校與學生之間法律關係的全麵認識,有利於高校“依法治校”理念的實現,使其行為更具法律關懷精神,減少師生之間因不平等的行政管理造成的爭端,更加有利於高校在市場經濟大潮中“自治理念”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