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網絡經營主體工商登記製度
經濟視野
作者:路晴 陳麗君
摘 要:工商登記製度是商事法律對傳統經營主體在主體公示和市場準入等方麵的規製製度,旨在確認經營主體資格,保障交易安全。隨著網絡經貿活動的發展和網絡經營主體的出現,傳統的工商登記製度不能有效地在網絡經營領域內發揮作用。網絡經營中欺詐交易等非法行為頻繁發生,卻因網絡經營的虛擬性而追索經營者無門,然而網絡並非法外之地,為保證網絡經貿活動健康發展、確保網絡交易安全,探討網絡經營主體工商登記製度的構建確有必要。
關鍵詞:網絡經營主體;工商登記;法律規製;製度完善
一、網絡經營主體工商登記的必要性
借助於互聯網的普及化發展和人們消費觀念的更新,網絡經營成為新的經營方式。據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監測數據顯示,截止到2013年12月,我國B2B電子商務服務企業達12000家,實際運營的個人網店數量則多達1122萬家。然而網絡經營活動的空前繁榮之下卻暗藏危機,數據顯示,我國每年約有6000萬網民遭遇網購欺詐,年被騙金額高達300多億人民幣。由於網絡經營具有虛擬性的特點,交易雙方往往對對方真實身份無從得知,更不易對其是否有經營資格進行查驗,這就導致受害方遭遇欺詐等不法侵害後無法追究其責任。因此,對網絡經營主體進行工商登記有如下必要之處:
首先,網絡經營主體進行工商登記是遵守我國商事法律製度的要求。我國一貫實行的是商事登記的強製主義原則,即要獲得商事能力、進行商事活動,必須首先依法進行工商登記。工商登記作為最安全可靠的“篩選器”,在經營者進入市場的門檻處設置篩選準入機製,將不合格的經營者排除在市場之外,使得符合法律規定和市場要求的經營者進入市場,從而在最低限度上保障了交易的合法性與安全性。此外,工商登記還具有公示作用,交易相對方可已通過工商登記簿查閱經營者的注冊信息和資信情況,確保交易對方是合法的經營者。網絡經營主體與傳統經營主體並無實質區別,隻不過它將營業場所從實體變成了虛擬體,將傳統“麵對麵”營銷手段變成了網絡“點對點”營銷手段,將傳統經營搬上了網絡世界。營銷方式的先進性不能改變其商行為的本質,也不能脫離商法規則的製約,因此網上經營主體仍然要進行工商登記,這是商事法律的要求,也是網絡市場經濟有序發展的必然要求。但鑒於網絡商貿活動的特殊性,對網上經營主體的工商登記製度也應做相應調整。
其次,網絡經營主體進行工商登記是保障網絡交易安全的必然要求。交易安全一直是商事法律法規所要維護的重中之重。工商登記製度使交易雙方主體登記在冊,各項信息透明公開,各項交易活動皆處於法律的規製之下,能夠保證最基本的交易安全性。對於網絡經營主體來說,由於網絡的虛擬性、靈活性,加之我國對網絡經營主體的準入門檻較低,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無論其在現實中有無進行工商登記,都可以通過網絡自主進行經營活動,這就導致了網絡經營主體良莠不齊,甚至出現了專門從事網購詐騙活動的非法經營者。受欺詐的交易相對人也難以通過一個虛擬的交易賬號認清實際交易者的身份,事發後難以找到真正的責任主體。通過工商登記,可以將虛擬的網絡賬號與其後真實的經營主體身份連接起來。雖然正常的交易活動無需知曉交易對方真實身份亦能順利完成,但在交易之前,工商登記的公信力可以為交易雙方提供初步的安全性判斷依據;而在交易過程中及交易完成後,一旦出現欺詐或者其他糾紛,工商登記記錄則能迅速為受害者追索責任人提供線索,從而最大限度保障交易安全暢通。
二、《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之規定與不足
我國目前涉及網絡經貿活動的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等有上百件,但並沒有有關網絡經營主體工商登記的專項立法。網絡經營行為是商行為的一種,因此盡管專項法律欠缺,仍然要受傳統商事法律法規的製約。在現行的法規中,直接規定了網絡經營主體的工商登記事宜的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2014年3月5日起施行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規定:“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該條款則確立了網絡經營主體需要進行工商登記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