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知識產權的資產屬性
理論探索
作者:龔大春
【摘要】 知識產權製度是知識經濟時代和領域中一項核心的法律製度,知識產權是在智慧財產之上設立的專有權。知識產權的基本屬性是資產屬性,資產屬性的充分發揮是知識產權製度的設立的基本依據。
【關鍵詞】 智慧財產 知識產權 資產屬性
一、前言
知識經濟在我國的工業化進程還沒有完成的情況下就已經來臨了,而且它正在全球範圍呈現威力,各主要經濟體內外知識產權政策的博弈如火如荼。
知識經濟中,知識產權製度是在知識經濟之上為知識經濟提供保障服務的法律形式,知識產權製度也應該以知識經濟和相關產品生產過程的基本原理為依據。
法律在某件事物之上為人們設定權利的時候,首先要弄清楚該件事物的屬性及其對人們——包括將因此享有權利的權利人和權利人的相對人——意味著什麼,即事物對於人的價值,否則,設定什麼樣的權利和給予什麼樣的保護就不能合理解決,權利的設定將失去意義。財產權的設定和保護正是這樣,所謂“一種產權製度的績效依賴於產權客體的屬性,資產屬性的不同決定了產權安排的不同,而同樣的產權安排應用於不同的資產,其績效是不一樣的”。
二、知識產權客體的資產屬性
在經濟學上,財產與資產並不是一回事,財產是對有價值的物品的靜態稱謂,資產是對投入生產經營的有價值物品的動態稱謂,財產投入生產經營時就是資產,所以,資產是在經濟活動過程中的財產。資產屬性就是利用有限資源進行物質的生產、交換和分配的經濟活動特性,財產屬性就是有使用價值和價值的有限資源特性。資產屬性與財產屬性的根本區別在於,資產屬性是動態屬性,特性顯示在過程中;財產屬性是靜態屬性,特性顯示在靜止事物上。
屬性是事物之所以成為該事物所固有的特性,由該事物的構成材料和內部結構決定。權利的屬性則由構成權利的客體和內容決定。
1、知識產權客體——智慧財產
《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8)》用列舉的方式指出“知識產權”包括“關於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權利”等在內的八類應當予以保護的知識產權,但知識產權客體是什麼和如何稱謂,在學界有不同觀點,主要有智力成果說、信息說、無體物說、知識說、知識財產說和知識產品說等。
相對而言,台灣學界用的“智慧財產”稱謂比較妥當,理由與知識財產說一樣,即該稱謂涵括知識產權客體的思想性、財產性特性,同時與國際上通行的英語稱謂“Intellectual Property”一致。但不用“知識財產”一詞,因為“智慧”與“知識”是不同的,“智慧是一種能夠睿智及有效地整合、選擇和利用各種不同知識的內在能力”。該詞很容易因為“知識”與“智慧”的不同而使人對知識產權客體的認識產生誤解或混淆,另外“知識財產”的稱謂並沒有約定俗成,更沒有到不必要更改或不能更改的程度。所以,本文將用“智慧財產”一詞稱謂知識產權客體。
2、智慧財產的財產屬性及其價值構成
客觀事物的存在形式有三種,即物質、能量、信息。智慧財產就是以信息形式存在的,內容是思想,即以信息形式存在的創新思想,或曰蘊涵創新思想的信息。
智慧財產作為一種客觀事物,能夠為人們所利用而生產出物質資料並最終滿足人們的物質消費需求,或者直接滿足人們的精神消費需求,所以,智慧財產是有使用價值的,因而是一種資源。但是,這種資源隻能通過人類的智力勞動產生,凝結了人類的創造性智力勞動,因而是有價值的和有限的。所以,智慧財產具有財產屬性,這一結論已經是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