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保險法的最大誠信原則(2 / 2)

(三)從保險合同的特征來考察

保險是轉嫁風險的行業,保險事故是否發生、發生的時間及損失的大小在合同訂立之際是不能預見的,故學說稱保險合同為射幸合同。這與強調等價有償的一般民事合同大相徑庭。保險合同成立後,被保險人能否獲得保險補償還應視條款而定。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若不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隻收取保險費,而無需承擔補償或給付義務;若發生保險事故,則保險人所支付的保險補償將遠遠大於其所收取的保險費。發生保險事故後,從被保險人的角度看,因其已獲得了經濟補償,而實際毫厘未損;從保險人的角度看,則因履行合同義務而成為損失的實際承受者。基於保險合同這種特殊性質,一方麵,保險人希望收取高額保險費而不承擔或少承擔補償義務。當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會千方百計利用法律和合同條款來推卸或減輕其補償責任。另一方麵,投保人則希望以最少的保險費獲得最多的補償。當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往往誇大損失,以圖得非分利益。可見,依誠實信用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是保險市場的基本要求。

(四)從保險的行業特性來考察

如今,保險在國民經濟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被譽為社會的穩定器。保險經營的特征表現為:其一,保險費收取的分散性。保險運作的原理就是各個投保人以交納保險費的方式來分擔受害的被保險人的損失。投保人越多,收取的保險費越多;保險基金越雄厚,保險經營越安全;保險分攤越合理,保險人贏利的可能性就越大。但若保險人缺乏信用,投保人就會敬而遠之,保險公司則門可羅雀,難以維持下去。其二,保險經營的安全性。投保人來自五湖四海,為了一個共同的目標—保險保障。試想,如果保險公司經營不善或破產,其自身難保,何以保人,可能產生的負麵的社會影響將不言而喻。故保險人的責任重於泰山,其成長的好壞,不僅與被保險人利害枚關,而且與社會安定息息相關。其三,保險資金的負債性。保險資金屬於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負債。特別是投資性質的保險,到期必須按固定金額償付。保險人不得將保險資金作為盈利分配,也不得作為利潤上繳,而隻能充分利用,確保增值。所以,保險業要健康發展必須實行科學管理與誠信經營雙管齊下。

綜上所述,保險業從根本上講就是以誠信為本的行業,誠信是保險業的基石。誠實信用是獲取最大利潤的前提和保證。保險公司作為商事主體,隻有多次交易,重複交易,才能實現贏利的願望。為了廣泛收取保險費,保險方都會理性地烙守信用,以期下次繼續合作。失信或弄虛作假隻能得益於一時一事,而終將失去客戶、失去市場。無庸置疑,誠實信用是保險業生命力的源泉。而對於投保人來說,良好的信譽記錄可以使其以較低價格取得高額的保險保障。“精誠所至,金石為開”,這一中國古訓仍能給我們今天的保險市場提供啟示:加強誠實信用是保險法的重中之重,講誠信才能立於不敗之地。背離了最大誠信原則,保險製度將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參考文獻:

[1]馬原.中國民法講義.全國法院幹部業餘大學教材.

[2]徐墨棟.民法基本原則解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