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我國農村民間借貸法律規製研究(2 / 2)

三、完善我國農村民間借貸法律規製的建議

(一)放鬆對民間借貸的利率限製

利率市場化不僅包括民間借貸市場中利率的市場化,而且也包括正規金融機構利率的市場中的變化。利率市場化,有助於資金實現資源的最優配置,也有助於提高整個金融業的資金運行效率。在實現方式上講,民間借貸市場應當為利率市場化改革提供條件,首先應當放鬆對民間借貸的利率監管,將利率的決定權大大下放到市場中去。

(二)放寬對民間放貸業務的市場準入限製

在以鼓勵和引導等方式使民間資本進入正規金融領域的時侯,還要放鬆對民間借貸的監控,首先承認民間借貸它的合法性。民間借貸畢竟有它自身的優劣勢,在發展到正規金融形式上也有一個過程,作為不同經濟形態組織當然可以滿足不同市場主體的差異需求,以美國這樣金融業發達的國家為例,民間借貸組織也在迅速發展過程中。而從民間借貸市場目前來看,最重要的就是需要進一步加速放寬對借貸業務的準入門檻,在法律上給予它合法地位。從降低民間資本進入正規金融門檻來說,使對民間借貸市場的資金需求逐漸減少,從放寬對民間放貸業務的準入限製這個角度出發,十分有利於擴大農村民間借貸市場的資金供給量需求,並促進其向專業化、陽光化、規範化方向發展,減少交易不穩定性和成本重複使用程度。

(三)建立多層次、多角度的監管主體與公開化監管平台

建立民間借貸監管體係,要將權責、原則和基本方式實現有機結合,並真正將民間借貸納入法律的控製範圍內和保障體製中。政府的外部監管而言,首先可以主要由金融監管當局的地方機構對各地方的民間借貸市場進行管理,其職責是在法規保護的範疇內使民間借貸活動有效開展,為借貸當事人提供法律谘詢,並積極調查在民間借貸中是否存在違法活動如洗錢、非法集資等行為,最主要的是要及時、準確地發現民間借貸過程中潛藏風險,及時進行預防調控。

(四)建立最低限的風險監管措施

對民間借貸的管製監管,應當堅持把握最小傷害原則。在最低監管這個問題上,各學者看法不一。有的學者著重在信用風險管理、流動性風險管理、關聯交易監管等幾個方麵做文章。信用風險管理主要強調在對民間借貸機構的貸款業務範疇和貸款在發放、管理和回收的時候形成完整性的規範。

參考文獻:

[1]廖鶴琳,彭育賢.關於完善民間融資法律體係的思考.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9.

[2]田競哀.民間融資問題探析. 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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