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通過參與國際經濟爭端解決程序,協助國際經濟爭端的解決
法律的一個重要作用就是定分止爭。非政府國際組織參與國際經濟爭端解決程序,協助解決爭端的途徑有兩個麵:一方麵,非政府組織編撰和擬定了大量的國際貿易、運輸、擔保、金融、域名及其他領域的程序性規則,對於確定爭端解決程序有著積極的作用。另一方麵,在國際經濟法的運作程序之中,非政府組織可以提供極具地方性、專業性和靈活性的知識、技術、人才和其他各種資源,為國際經濟爭端的解決提供技術支持。而且非政府組織獨立於政府之外,不卷入政治權利的漩渦,作為中立性的力量加入到爭端解決的過程中來,有利於雙方達成比較客觀、公平、圓滿的共識。
(二)通過非政府國際組織的監督和製約促進國際經濟法的理性發展
國家、政府間國際組織在製訂國際條約、貿易政策方麵主要是考慮貿易自由化的趨勢,而很少考慮到可持續性發展、婦女問題、勞工保護問題、環境保護問題等。而非政府國際組織作為中立性的組織,在上述方麵發揮著不可低估的力量。例如1995年聯合國經合理事會《多邊投資協議》的流產。
在國際組織層麵,應認識到,作為國際公共機構,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貿易組織等的基本文獻,除真正涉及到商業秘密和國家秘密的之外,都應屬於國際公共產品。國際組織則應積極包容非政府組織參與各種主要國際經濟議程和談判的各種會議等活動,WTO在其部長級會議中積極吸納非政府組織與會的做法就是一個很好的嚐試,但是在其他許多方麵卻仍然不夠開放。
非政府國際組織是否是國際經濟法上的主體,是國際經濟法應該解決的一個基本問題,最近,有些學者主張非政府國際組織應當成為國際經濟法上的主體,納入國際經濟法的調整範疇。本文從法理學的角度分析非政府國際組織不能成為國際經濟法上的主體,並預測非政府國際組織隨著自身對國際經濟法的影響日益擴大,有可能演變為政府間國際組織,從而成為國際經濟法上的主體。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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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立東.論非政府國際組織對國際經濟法的作用[J].長白學刊,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