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幸福指數
幸福指數最早是由美國經濟學家薩繆爾森提出,他定義幸福=效用/欲望。目前,國際上最具權威的幸福指數計算式由美國教授羅納爾德·英格哈特負責的研究機構公布的。調查中隻有一個簡單的問題:把所有的事情加在一起,你認為你是非常幸福,比較幸福,不很幸福,還是不幸福?我國學者從90年代開始研究幸福指數。劉偉認為,幸福指數應該是一個包括政治自由、經濟機會、社會機會、安全保障、文化價值觀、環境保護流淚構成要素在內的國民幸福核算指標體係。邢占軍教授指出,幸福指數測量的是人們的幸福感,它是反映民眾主觀生活質量的核心指標。幸福感主要包含三方麵的內容:其一,它是人們對生活總體以及主要生活領域的滿意感;其二,它是人們所體驗到的快樂感;其三,它是人們由於潛能實現而獲得的價值感。因此,幸福感是人們所具備的客觀條件以及人們的需求價值等因素共同作用而產生的個體對自身存在與發展狀況的一種積極的心理體驗,是滿意感、快樂感和價值感的有機統一。
綜上所述,幸福指數就是通常所說的幸福感的量化,或者說是生活質量的高低值主要是指人們根據自己的價值標準和主觀偏好對於自身生活狀態所作出的滿意程度方麵的評價。它主要由三種感覺構成,即生活和事業的滿足感、心態和情緒的愉悅感和人際與社會的和諧感。影響幸福指數的因素主要有四個,即社會發展水平、曆史文化背景、個人社會階層、個人生存狀況和改善預期及其實現度。
20世紀70年代,經濟學家伊斯特林(Richard A Easterlin,1926-)發現經濟的增長與國民的幸福是不一致的:當收入增長到一定程度,國民的幸福感不再隨著收入的增長而增長。這種現象被稱為“伊斯特林悖論”或“財富悖論”,也就是說GDP的增長並不一定提升人民的幸福感。鑒於此,美國、英國、日本等很多國家已經將社會發展內涵擴展到了幸福領域,提出了幸福指數的概念。幸福指數是一個人性化的指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GDP指標的缺陷,從而使衡量社會發展進步的指標更加全麵、科學、完善。
對我國來說,幸福測量本身還不完全成熟,不應該將“幸福指數”形式化,應該主要采取探索的方法,從中更多的知道到底有哪些因素影響了人們的主觀幸福感,不斷完善指標體係。提高人們的整體幸福感是一個長期而艱巨的任務,需要有步驟的分步進行,切忌盲目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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