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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檔案法》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1)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

(2)製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事業發展計劃和檔案工作規章製度,並組織實施;

(3)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檔案工作,依法查處檔案違法行為;

(4)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檔案理論與科學技術研究、檔案宣傳與檔案教育、檔案工作人員的培訓。

公民在檔案事務中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公民在檔案事務中的權利有:

(1)公民有利用檔案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組織持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檔案,公民因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利用檔案館未開放的檔案以及有關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它組織保存的檔案。

(2)公民對個人所有的檔案有處理權。公民個人所有的檔案,可向檔案館移交、捐贈、寄存,對其所有的檔案享有優先利用權,並有對其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製利用的權利。

(3)公民個人所有的檔案,檔案所有者有權公布,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損壞國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公民在檔案利用中的義務有:

(1)公民有保護檔案的義務,公民在公務活動中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文件材料,應當定期向本單位檔案機構或檔案工作人員移交,集中管理,不得據為已有。

(2)公民有保障檔案安全的義務。公民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因保管條件惡劣或者其它原因被認為可能導致檔案嚴重損毀和不安全的情況下,公民應接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的保護措施或者接受檔案館的收購、征購。

檔案館保存的檔案中哪些檔案應當向社會開放?

依據《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檔案館保存的檔案中,下列檔案應當向社會開放:(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的檔案;(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自形成之日起滿30年的檔案;(三)經濟、科學、技術、文化等類檔案。以上檔案中涉及國際、外交、公安、國家安全等國家重大利益的檔案,以及其他雖自形成之日起滿30年但檔案館認為到期仍不宜開放的檔案,經上一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期向社會開放。

單位和個人利用檔案館的檔案,應遵守哪些規定?

(1)、不得泄露應保密的檔案內容,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2)、不得塗改、損毀、丟失、偽造檔案;

(3)、未經檔案館批準,不得抄錄、複製和公布檔案;

檔案利用的方式有哪幾種?利用檔案需履行哪些手續?

檔案法所稱檔案的利用,是指對檔案的閱覽、複製和摘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組織,持有介紹信或者工作證、身份證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開放的檔案。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利用檔案館未開放的檔案,須經保存該檔案的檔案館同意,必要時須經有關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

檔案違法行為有哪些?應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的規定,檔案違法行為有以下幾種:

(1)損毀、丟失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2)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3)塗改、偽造檔案的:

(4)擅自出賣、或者轉讓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5)倒賣檔案牟利或者將檔案賣給、贈送給外國人的;

(6)應歸檔的材料不按國家規定歸檔或者不按期向檔案館移交應移交的檔案的;

(7)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擴大或縮小檔案接收範圍的;

(8)不按規定開放檔案的;

(9)明知所保存的檔案麵臨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檔案損失的;

(10)檔案人員和對檔案工作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

(11)攜運禁止出境的檔案及其複製件出境的。

上述違法行為依據行為人的具體違法事實和違法情節以及違法程度,依法追究行為人的行政法律責任(如行政處分、行政處罰)、民事法律責任(支付賠償金)直至刑事法律責任(如拘役、有期徒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