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器官捐獻立法迫在眉睫(1 / 1)

器官捐獻立法迫在眉睫

想說就說

作者:劉武俊

中國人體器官捐獻與移植委員會主任委員、中國醫院協會人體器官獲取組織聯盟(中國醫院協會OPO聯盟)主席黃潔夫日前在中國醫院協會OPO聯盟昆明研討會上宣布:從2015年1月1日起,全麵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作為移植供體來源,公民逝世後自願器官捐獻將成為器官移植使用的唯一渠道。

眾所周知,我國器官供求緊張,人體器官捐獻率較低,是老大難問題。一方麵是供需嚴重不匹配,一方麵又是非法買賣器官現象的猖獗……這將我國的器官捐獻困境映襯無遺。該怎麼改變現行單一的捐獻模式?說到底,得靠器官捐獻製度在法治框架下的補全。2010年,衛生部曾公布具有人體器官移植資質的醫院名單,包括全國31個省份的163家醫院。但據了解,我國器官捐獻者大部分初訪單位是基層醫療機構,許多潛在捐獻者也都來自“非移植醫院”,但它們缺乏供體維護經驗,也缺乏積極性。因此,有必要對非移植醫院也建立跟評級掛鉤的考核體係。而在移植程序上,器官移植臨床服務過程中,還必須有專職協調員見證,不允許相關醫療機構私自開展器官捐獻工作。

此外,在捐助激勵機製上,進行器官捐獻可減免捐贈者一些醫療費用和喪葬費,是時下的常規做法。可對器官捐獻者的精神嘉勉,對其中家庭困難者的救助補償,仍相對匱乏。在國外,對捐獻者的家庭救助一般會通過商業保險解決,而國內則缺乏相應的機製。

而這些,也亟須以器官捐獻管理法治化為目標,加快器官捐獻立法。2007年5月國務院曾頒布《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使器官移植管理初步製度化。當下應及早將條例升格為法律,製定專門的《人體器官捐獻法》。就算無法升格為法律,也應盡快修改完善條例,明確各相關部門在器官捐獻聯動機製中的定位與責任份額。《條例》規定:“國家通過建立人體器官移植工作體係,開展人體器官捐獻的宣傳、推動工作”,但並沒有明確具體的工作和責任主體。

還有,根據條例規定,活體器官的接受人限於活體器官捐獻人的配偶、直係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係血親,或有證據證明與活體器官捐獻人存在因幫扶等形成親情關係的人員。該規定在實踐中易被規避、濫用,滋生為買賣器官而假結婚,或“存在因幫扶等形成親情關係”被無限製放大解釋的現象。所以建議修改相關規定,實現“嚴控活體”和“激活遺體”的良好效果。

提升公眾器官捐獻意願,亟須將器官捐獻製度納入法治軌道,尤其是在全麵推進依法治國的背景下,這更是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