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依法治國需要突破三大障礙(1 / 3)

依法治國需要突破三大障礙

論壇特稿

作者:謝國明

【摘要】我國法治建設存在的許多不適應不符合問題,根本原因還在於社會成員,特別是一些黨員幹部的法治意識、法治思維和法治素養沒有養成。加快法治建設,全麵推進依法治國,需要突破三大障礙:一是中國曆史缺乏法治傳統,權力大於法律。二是中國社會缺乏法治需求,關係大於公正。三是中國文化缺乏法治基因,變通大於規範。隻有突破這些障礙,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依法治國總目標才能順利實現。

【關鍵詞】依法治國 法治傳統 法治需求 法治基因 【中圖分類號】D920.1 【文獻標識碼】A

中國共產黨高度重視法治建設。黨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全麵推進依法治國,到2020年,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麵落實,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斷提高,人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重點研究全麵推進依法治國問題,這在中央全會的曆史上是第一次。這是深刻總結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經驗教訓做出的重大抉擇。四中全會通過的決定,是我們黨曆史上第一個關於加強法治建設的專門決定。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取得了曆史性成就,依法治國已經確定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依法執政已經確定為黨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係已經形成,法治政府建設穩步推進,司法體製不斷完善,全社會法治觀念明顯增強。

但是,正如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的那樣,同黨和國家事業發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眾期待相比,同推進國家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目標相比,法治建設還存在許多不適應不符合的問題。這種不適應不符合的問題,既存在於立法領域,也存在於司法領域;既存在於部分社會成員之中,也存在於一些國家工作人員和領導幹部之中。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法治的主體是人。法治建設存在的許多不適應不符合問題,根本原因還在於社會成員,特別是一些黨員幹部的法治意識、法治思維和法治素養沒有養成。

中國曆史缺乏法治傳統,權力大於法律

中國幾千年封建專製曆史,有人治而無法治,有律法而無律政,重權力而輕權利,有法理精華而無法治精神。法家思想源遠流長,甚至在獨尊儒學以後,國家治理仍然是“外儒內法”。但是,法家思想卻隻是現代法治的素材,時有警句名言,沒有能夠發展成為法學體係和法治傳統。

早在春秋戰國時期,我國就有了自成體係的成文法典,漢唐時期的法典就已比較完備,但正如黃宗羲所言:“其所謂法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當時的法律是用來治民的,不是用來治權的。權力大於法律,最大的權力就是最大的法律。皇帝的權力最大,“聖旨”就是封建王朝最大的法律。法律不過是權力的奴婢。“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這是封建禮法製度的常態。所謂“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隻是一種異態,即懲罰爭權奪利失敗者才會施行的特例。法律成了權力的奴婢,也就失去了自身的權威和治國的根基。

近代西學東漸以後,現代法治理念逐漸輸入中國。中國共產黨人是現代法治理念的引進者和實踐者。新中國成立以後,中國共產黨人當即宣布廢除舊法統,創建全新的法律體係。但是,正如鄧小平同誌所說,“舊中國留給我們的,封建專製傳統比較多,民主法製傳統很少。解放以後,我們也沒有自覺地、係統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權利的各項製度,法製很不完備,也很不受重視”,“往往把領導人說的話當做‘法’,不讚成領導人說的話就叫做‘違法’,領導人的話改變了,‘法’也就跟著改變”。從1957年反右派、1958年批評反冒進、1959年反“右傾”開始,黨和國家的民主生活逐漸不正常,一言堂、個人決定重大問題、個人崇拜、個人淩駕於組織之上一類家長製現象,不斷滋長,給我們黨和國家的經濟社會發展與法治建設進程帶來了嚴重破壞和傷害。這種情況,在世界社會主義發展史上早有先例。斯大林曾嚴重破壞社會主義法製,為一係列失誤埋下禍根。毛澤東同誌說過,這樣的事情在英、法、美等西方國家不可能發生。鄧小平同誌更是鮮明地指出,毛澤東同誌“雖然認識到這一點,但是由於沒有在實際上解決領導製度問題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導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1980年,當意大利記者奧琳埃娜·法拉奇直接提問鄧小平,中國如何能夠避免再次發生諸如“文化大革命”這樣可怕的事情時,小平同誌回答,現在我們要認真建立社會主義民主製度和社會主義法製。隻有這樣,才能解決問題。

時間又過去了30多年,中國的法治建設與改革開放相伴而行,共同成長,其成就之大有目共睹,舉世罕見。但是,由於傳統的慣性和法治建設的不夠完備科學,沒有把權力完全關進製度的籠子,有的甚至一旦權力在手,就把一個地區、一個行業當作自己的私家後院,置黨紀國法於不顧,戲弄法律,擅權妄為。周永康、薄熙來、徐才厚、令計劃、蘇榮等人的問題,雖然隻是個別現象,卻集中並且極端地表現了權大於法的惡劣封建傳統。有的領導幹部,雖然對於黨紀國法有所敬畏,行事處世知所分寸,但是,思想深處沒有法治思維和法治素養,決策辦事很少考慮於法有據、法定程序。有的竟然在政府機關大院內讓人冒充警察,維護秩序;有的用所謂領導批示對抗依法清理整頓;有的信奉“沒有強拆就沒有新中國”,無視法規,暴力拆遷,甚至利用人們的恐懼組建“艾滋病拆遷隊”,進行強拆;有的公然幹預司法,從用單位公函為職工說情,要求法院免於處罰,到用“紅頭文件”否決生效的司法裁定,完全是“什麼法不法,老子就是法”。黨政領導幹部這一“關鍵少數”對法律沒有敬畏,人民群眾對法律就難有信任。有人編了一個段子:黑頭(法律)不如紅頭(文件),紅頭不如筆頭(批示),筆頭不如口頭。這種說法雖然過於片麵,但確實道破了權大於法的尷尬局麵。有人批評一些領導幹部缺少法治意識,“談法治時滔滔不絕,做決策時權力滔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