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天津二輕行業改革方向基本思路等思考(2 / 2)

一是整體帶資改製。這種模式是將企業全部淨資產用作有償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按照職工工齡年限進行補償,職工以此作資人股,組建公司製或股份合作製企業。這種模式適合於經營規模較小、淨資產較少的集體企業。

二是部分帶資、部分購買。此模式適合於淨資產較多的集體企業。先將部分淨資產作為有償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按一定標準對職工進行補償後,剩餘或預留的淨資產可由職工購買,一並作資入股。為了鼓勵購買,也可采取買配結合的方式。買配的比例視企業淨資產情況,經職工民主協商確定,職工有同等的購買權和等量的份額,放棄購買權份額可由企業其他職工購買。買配的比例一般不超過一比三,即“買一配三”。

三是部分帶資、部分入配。所謂入配就是將企業的大部分淨資產按一定標準作為有償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補償給職工後,為了以增量帶動存量,對於預留或剩餘的淨資產,采取現金人股配送的方式。一般以自願為原則,先入後配、多人多配、不入不配,但人配比例不超過三倍,即“入一配三”。

(二)國有資產的處置。集體企業改製時除參股企業保留部分國有股份外,其他國有資本,通過不同方式逐步退出。鼓勵改製企業職工集體或個人或其他法人和自然人出資購買。對暫時不能完全退出的國有資本,經雙方協商,可按租賃的方式或先獲得使用權,後通過分期付款購買所有權等方式處理。

(三)內部債務的處置。對於集體企業過去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與原主辦單位形成的債務,區分不同成因,分別采取不同的方式予以處置。對用於固定資產投資形成的長期債務,視不同企業情況,在企業改製時,或繼續履行原協議義務,或進行全部或部分債轉股,或比照資產租賃等方式處理;對生產經營中形成的流動債務,如原料欠款、動力能源欠款等,本著有利和促進企業經營的原則,並充分考慮企業承受能力的前提下,由當事雙方協商確定還款方式、期限、比例。

(四)改製企業的名稱。對於原主辦單位持有股份的改製企業,企業名稱中可繼續保留原主辦單位的名稱。對於改製後融入社會的企業,經雙方協商同意,也可繼續冠以原主辦單位的名稱,以支持其平穩發展。

四、需深入研究的問題和建議

企業改製是一個複雜的係統工程,麵臨著一些深層次問題,缺乏有針對性的政策指導,需要深入的研究。

(一)關於資金問題。多種經營集體企業自設立之日起就沒有一個明確的投融資渠道。大部分企業在設立之初,主要依靠修舊利廢、租賃主業的閑置資產、主辦單位通過內部借款方式等建立起來的。貸款難是個長期困撓集體企業的大難題,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流動資金、技術更新改造資金等缺乏來源。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國家頒布了《中小企業促進法》(2003年1月時施行),有關部門就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係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幹鼓勵政策等發了通知,印發了指導意見,特別對中小企業的資金支持和信用擔保體係的建立等提出了明確要求。十六大報告中又進一步提出了“深化集體企業改革,繼續支持和幫助多種形式的集體經濟的發展”的要求,這些為集體經濟的健康發展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保障。但任何製度的建立和完善都需要一個過程,如何盡快建立資金的扶持體係並真正發揮作用是集體企業最為關注的事情。

(二)集體資產處置問題。通過多年的實踐和探索我們也總結出三種模式,但還有需要進一步深入研究的地方,主要是那些集體職工相對較少,而集體資產又較多的企業,如何合理處置集體資產。在改製過程中,一些企業將部分集體資產界定為本企業之外的集體職工所有,暫時有主辦單位依法成立的集體資產管理中心或工會代訂所有者權和這樣處置的考慮是,集體企業所形成的資產,不僅有企業職工勞動的積累,也有主辦單位和國家政策扶持的結果。因此如果將全部的資產界定給現有的職工,與其他企業職工形成過大的差距,會引起不平衡。但這部分資產應占多大比例,目前普遍認為最多不超過30%為宜。另外,對這部分資產的最終所屬尚未達成共識,一般認為可用於淨資產過少或破產集體企業分流安置人員調劑使用。集體資產能否如此處置,尚無現行的政策法規作依據,還需在深化改革的實踐中進一步探索和研究。

(三)企業改製和發展的外部環境問題。多種經營集體企業是二輕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為促進二輕企業的改革與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也得到了主辦單位的大力支持。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化,社會的外部環境如工商、稅務、車輛管理問題日益凸現出來,我們集團公司就此開展了專題研究,我們也希望國家有關方麵也加強這方麵研究,並出台相應的政策,為集體企業的改製與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