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關於勞務派遣方麵法律問題的初步思考(1 / 2)

經濟與法

作者:董燕賓

摘要:隨著市場經濟體製和勞動用工製度改革的不斷深入,企業與勞動者的關係由過去單一行政管理模式向多元化的模式轉變。新的《勞動合同法》填補了我國“勞務派遣”的立法空白,對規範勞務派遣市場,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有著重要的保證和推進作用。本文就勞動派遣方麵的法律問題進行了一些思考,提出了一些建設性的思路。

關鍵詞:勞務派遣;問題;作用;勞動合同法

中圖分類號:D920.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1)01-0214-01

一、“勞務派遣”產生的曆史背景及原因

勞務派遣,指的是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後,將該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從事勞動的一種特殊的用工形式。目前,我國已經開展勞務派遣的地區不斷增多。勞務派遣的用工領域日趨廣泛,遍及電信、銀行、飯店、醫院、郵政、鐵路運輸等服務行業,以及建築業和製造業。可以說,無論是東部沿海發達地區還是中西部欠發達地區,無論是外企、私企、國有特大型還是中小企業都存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各種勞務派遣機構紛紛成立。甚至一些地方政府部門也成立勞務派遣機構,一些大型企業集團內部成立勞務派遣公司向集團內部其他單位進行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之所以獲得各方的青睞,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對用工單位來說,一方麵利用勞務派遣用工可以減少正式工的數量,把正式的高素質的員工放在公司具有核心競爭力的崗位上,特別是對那些低技能、可替代性的崗位,采取勞務派遣用工方式可有效地減少因招聘、培訓、解雇等帶來的人力資源管理成本。另一方麵,有些用工單位出於解雇員工、降低員工工資、規避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意圖而樂意采取勞務派遣的用工方式。第二、對勞動者而言,利用勞務派遣機構資金和信息優勢,他們相比較容易獲得就業機會,縮短了自已找工作的周期和減少了自已出外找工作的費用。第三、對勞務派遣機構來說,通過勞務派遣,他們可得到豐厚的利潤回報。正是在各方有利可圖的情況下,勞務派遣用工形式在我國迅速發展起來。

二、“勞務派遣”存在的問題

勞務派遣這種用工方式是一把雙刃劍,有利有弊。它的好處在於簡化了企業在用工上的管理,也便於勞動者以簡便快捷的方式找到工作,有利於促進和擴大社會就業。但基於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下存在用工單位、派遣單位和勞動者三方主體,勞動力的雇用和使用相分離的特征,以及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沒有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規範,目前,勞務派遣用工在運作中存在諸多問題,具體體現在:

(一)勞動者就業的不穩定性和就業質量下降。一些勞動者被派遣用工單位後,用工單位隨意安排超時加班加點,不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不按勞務派遣協議提供勞動保護條件等。並且用工單位可隨時炒勞動者的“魷魚”而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二)勞務派遣成為一些用工單位逃避責任的慣用手段。在正常的用工方式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必須為勞動者辦理相關的社會保險,而在勞務派遣這種方式下用工單位卻不用,從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