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我名譽權
法律知識圖典
作者:王念一
1、羅傑高中畢業後從農村來到城市,在一家中型超市裏上班。羅傑工作認真負責,從沒出過任何紕漏。
2、一天,超市經理發現3樓倉庫裏的果汁少了兩箱。經過調查與詢問,有人反映那天看見羅傑進過倉庫。
3、經理與羅傑談話時,羅傑發誓自己絕對沒有偷拿果汁。可幾天後,超市突然停發了羅傑的工資。
4、超市還召集全部員工進行投票,來判斷果汁是否是羅傑拿的。羅傑認為超市嚴重侵犯了他的名譽權,要求超市進行賠償。
說法:
所謂侵犯名譽權,實際上就是以不實的言行對他人進行所謂侮辱、誹謗或者貶損他人人格的行為。侵害名譽權最終表現的結果是他的社會形象有可能降低,名譽受到損害。
《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第120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本案中超市用員工投票的方式來決定羅傑是不是小偷,這種行為對羅傑的名譽造成了較為嚴重的影響,在法律上實際已經構成了對這個人名譽權的侵害。證明一個人是不是小偷顯然不應該以投票的方式,因為投票是一種主觀意願的表達,而證明一個人是不是小偷是對客觀事實的一種認定,應該用證據來說話。
最終法院判決超市公開向羅傑賠禮道歉,立即支付拖欠工資,並賠償羅傑精神損害費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