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健全製度,規範管理。各級“三資”管理機構應該順應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村改革的深入,結合各目的實際情況,根據《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製度》、《福建省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中紀委、監察部、財政部、農業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鄉村財務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有關農村財務管理的各項政策製度的要求,完善和細化各項管理製度。一是要製訂各項開支標準和定額,如村幹部工資報酬等。二是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各項管理製度,形成村級財務監督管理體係,為村級財務管理規範運作,提供依據,確保農村集體經濟和農民群眾利益不受侵犯。三是要規範管理,要重點突出貨幣資金管理、工程招投標管理以及審批製度的管理。加強貨幣資金管理,實行現金支票分別管理,克服存款混亂,消除貨幣資金不安全隱患;加強招投標管理:不斷完善工程招投標管理辦法和工作程序;加強審批製度管理:實行村財務負責人一支筆限額審批製度,超過限額的支出必須由村集體組織、村民代表大會集體決定後審批報銷,嚴格控製村級非生產性支出。
4.加強監管,淨化環境。實施有效的監督約束,是加強村級“三資”管理工作的重要環節。要進一步完善村務公開、民主理財、集體資產和資源、工程項目、債權債務等管理製度,對村集體資產、資源的承包和承包合同的簽訂,必須推行公開招標製和村民代表會議決議製。要進一步完善黨員議事會、村民代表會、民主理財組織等民主管理製度,明確工作程序,健全工作製度,確保這些組織真正發揮監督作用。要充分發揮會計監督作用,代理會計要嚴格把好村級收支原始憑證入賬前的審核監督關,對不符合規定或手續不齊全的票據,要堅決退回補辦。同時,要定期對出納員的庫存現金實行盤點核實,發現問題要及時提出整改意見。要重點圍繞村級財務收支、土地征用補償費、村級重大項目建設審計和村幹部經濟責任審計、離任審計問題專項審計等,紮實推進村級集體財務輪審工作。對經審計發現有違反規定的,要限期整改糾正,並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要對村級幹部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要充分利用現代先進的網絡技術優勢,利用“世紀之村”軟件推進財務計算機監管網絡建設,為村級財務實時監督、動態監督創造良好的工作條件。
5.加強考核,規範執行。加強考核檢查是提高村級“三資”管理水平的有效措施。要加大對村級“三資”管理工作的考核力度,切實落實農經和審計崗位職責,把村級“三資”管理等業務工作實績列入幹部年度考核內容,以切實增強農經和審計幹部履行職責的能力。同時,要組織有關部門,對村財務公開、民主理財、貨幣資金管理、合同管理、票據管理和工程項目管理等製度執行情況,每年開展1至2次的監督檢查。對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落實,以確保各項管理製度真正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