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春生:親曆1980年修改《婚姻法》
女界·話權
作者:申欣旺
1980年《婚姻法》的修改,成為張春生走向法律之路的起點。
他從最初“看著法律條文就犯困”的外行,一路成長,直至成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製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現為中國法學會立法學研究會會長。
1979年9月底,37歲的張春生調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製委員會時,對法律可以說一無所知。
法製委員會1979年3月成立,彭真任主任,80位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不是高級幹部,就是資深法學家。百廢待興的海量立法工作,奇缺年輕的辦事人員,是否學過法律,就無法強求了。
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1960年代曾在北京師範大學做過政治理論課教師、此前在街道辦事處任副主任的張春生,被調進了法製委員會。
張春生進入法製委員會之時,正逢《婚姻法》的修改,這成為他法律之路的起點。
張春生說,1980年的《婚姻法》中,有4個問題爭議最大。
離婚問題:遇羅錦離婚案
離婚問題可以說是1980年《婚姻法》修訂的直接原因之一。經過10年文革,婚姻家庭領域成為受破壞的重災區。1978年9月,中國婦女第四次全國代表大會前後,時任全國婦聯主席的康克清兩度向中共中央報送了建議修改《婚姻法》的請示報告。很快,經批準,由全國婦聯牽頭,組成了修改《婚姻法》領導小組,康克清為組長。婦聯傾向於對離婚加以限製。因為,有一種意見認為,正是因為離婚太自由了,才導致當時社會上出現了如此之多的“第三者”現象。
1950年新中國第一部《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經區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調解無效時,亦準予離婚。”
這一離婚條款,在張春生看來,貫徹了當時在世界上比較先進的“破裂主義”離婚原則,可以說離婚很自由,“相當現代,相當人性”。張春生解釋,當時做這樣的規定,就是為了解放人,尤其是解放婦女,因為那時候男女不平等,提出離婚的大多是婦女。
不過,1950年的《婚姻法》從某種程度上也為離婚設置了一些限製,即需先經調解。時任全國婦聯副主席鄧穎超對這一規定有不同意見,為此專門給中央寫了一個報告。“鄧穎超反對調解,她的理由是,隻要寫了調解就可能拿著調解做借口,不許離婚。”張春生說。
這一意見最終沒有被接受。“調解是為了家庭穩定,為了社會穩定,個人自由和家庭穩定之間需要一定平衡。”張春生這樣評價。
《婚姻法》所規定的比較自由的離婚條款,幫助當時不計其數的深受包辦買賣婚姻、重婚、納妾、虐待、遺棄之害的當事人掙脫了不幸婚姻的枷鎖。到1970年代末,包辦婚姻的問題已經大大改觀。
但在文革之後的新形勢下,離婚自由受到了挑戰。遇羅錦離婚案成為衝擊社會觀念的典型事件。
遇羅錦的哥哥是因反對“血統論”而聞名、1970年遇害的遇羅克。受遇羅克牽連,遇羅錦曾因“反動言論”被勞教3年。1978年7月,經人介紹,沒有北京戶口的遇羅錦和北京一蔡姓工人結婚。婚後,蔡為妻子的事多方奔走。1979年,遇羅克兄妹均獲平反。
1980年5月,遇羅錦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理由是她和丈夫之間沒有愛情。而男方認為遇羅錦虧欠他很多,“沒有愛情”隻是一個借口,根本是忘恩負義,拿他當在北京落腳的跳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