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賦予依法治國更多價值理性(1 / 1)

賦予依法治國更多價值理性

十八屆四中全會勝利閉幕,如公眾所期待的,依法治國亮點多多。

依法治國成為本次大會的核心議題,成為新時期黨和國家的一個奮鬥目標和中心任務,有著太多的理由。首先,這無疑是新的曆史條件下國家治理的現實需要;其次,不必諱言也有國際環境“倒逼”的因素,盡管我們規劃的法治中國和西方“期待”的不是一回事。

說到現實需要,就離不開反腐的話題。十八大以來狂飆突進的反腐風暴讓國內外震驚,每當有“大老虎”被揪出來,都免不了有人議論:“打虎”是不是進入高潮,到了快收場的時候?這種猜測的邏輯大抵是,反腐到了這個程度,足以震懾貪官、預防腐敗,中央的目的已經達到了。——這一邏輯,是典型的工具理性。

法律的重要職能是規範和調整社會關係,天然具有工具屬性;但法律又不僅僅是一種工具,在功利之上,還有人類信仰的價值訴求,即一個國家建立法律製度,不完全是統治的需要,也是完善自我精神信仰的內在驅動。但是,很多時候人類都在過分突出法製的工具屬性,我國也不例外。至少,上麵說到的反腐“收場”論,就是認為反腐(法治)的唯一目的是殺雞嚇猴,隻是為了維持和鞏固統治,而忽略了這也是共產黨治下的中國追求自我完善、自我淨化的本質。

中國有最久遠的封建曆史,專製的慣性阻力,使法治之路步履艱難。新中國成立以來,雖然法製建設斷斷續續一直在推進,但主要還是以工具理性為旨歸,對“法”的認識停留在“專政工具”的層麵,期間某些階段,更是出現了以“運動”代替法治甚至將法製撇在一邊的波折。這次中央全會將“依法治國”形成綱領性文件,可說是一次正本清源的認識提質之舉。其實,憲法和黨章早就對法治這一固有屬性進行了描述,無論是黨章中黨的先進性的自我要求,還是憲法中“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論述,都要求黨和國家以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為目標,以法治為內在價值追求。因此,依法治國,必須摒棄任何將法律狹隘工具化的企圖,對法治心存敬畏,依法治國的方略方能在實踐中得以貫徹落實。

厘清法製和法治的區別,絕不是掉書袋玩概念,隻有全體黨員、全體國民尤其是領導幹部,把法治當作一個政黨和國家的信念、信仰來恪守、追求,才能增強有法必依的自覺性,而不致墮入機會主義的誤區,也更加有利於依法治國的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