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女童,是什麼令底線至今不清?
慧眼·天下
作者:肖玉 九月
《莫愁·智慧女性》語彙新解——性侵兒童,是什麼令底線至今不清?
今年3月,“女童保護全國兩會座談會”在京舉辦,會上發布了《2014年兒童防性侵教育及性侵兒童案件統計報告》。
報告顯示,2014年,性侵兒童事件在各地持續高發,媒體曝光案件達503起,平均每天曝光1.38起,是2013年同比的4.06倍。
實際上,從前幾年起,性侵兒童事件就倍受關注。
例如,2013年9月,國家四部門聯合發布《做好預防少年兒童遭受性侵工作意見》,提出六位一體的保護機製。
2013年通過的《廣州市未成年人保護規定》,首次將“防性侵教育”正式寫入未成年人保護地方性法規。
2014年9月,四川省富順縣,10萬本《珍愛生命,從自我保護做起——中(小)學生預防性侵手冊》免費發放給了廣大學生……
2013年5月,女權工作者葉海燕在海南萬寧市第二小學門口舉牌,抗議海南幼女開房案,舉標語:校長,開房找我,放開小學生!此舉掀起效仿熱潮。
2014年9月,熱心公益的女生肖美麗,給32個省、市、自治區的教育廳和教委郵寄“中小學防治性侵大禮包”,建議展開一係列舉措……
遺憾的是,上述大多數舉動,似乎在某個層麵,都淪為“行為藝術”。性侵兒童事件依然沒有消減。
打開網絡,便爆出一堆近日新聞——
2015年5月,網民舉報廣西玉林容縣多名小學生遭性侵,已有1名犯罪嫌疑人被抓獲。6月,河南鎮平縣一工商局科員涉嫌性侵11歲女童被刑拘;四川南充10歲女孩好心指路,卻被強暴……
不可性侵兒童,是人類道德底線之一,可經過這麼久的宣傳、努力,這條底線依舊是模糊的影子。如果能靜心去觀察、思考,我們就會發現,這麼一個簡單的社會共識難以達成,有諸多深層原因,遠不是做幾個活動,就可以化解的。
屢屢觸紅線,三個難以言表的事實
法律底線不清——罪與非罪間的大片模糊地帶
我們不是沒有未成年人保護法,可頻頻有人對未成年人犯罪,不斷觸碰紅線。
之所以這般,因為其中有若幹短板。
首先,是“猥褻”還是“強奸”?法律上的界限劃分落伍了。
在我國法律中,強奸不滿14歲的幼女,判定標準是雙方性器官有接觸。14歲以上,判定標準是侵入身體。對保護幼女用了更嚴厲的法條。
2013年,更是出台了《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規定:以金錢財物等方式引誘幼女與自己發生性關係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幼女被他人強迫賣淫而仍與其發生性關係的,均以強奸罪論處。
然而,沒有與時俱進的“性交”定義,讓這樣的“嚴厲”用處不大。
在2014年平頂山3歲幼童被性侵事件中,幼童母親公布材料,顯示孩子“處女膜陳舊性裂傷”,“(幼兒園園長的丈夫)采用手侵犯的方式進行猥褻”。
犯罪嫌疑人用了性器官以外的身體部分,侵害孩子。在很多案例中,都有類似情況,而判決都是“猥褻”。
法律學者陳洪兵在《“強奸”含義的新解讀》中認為,根據人們性意識的變化,應對“強奸”重新解釋。這也是國際立法潮流。例如台灣地區在1999年,拓寬了性交的立法定義,包括性器,以及之外的身體部位,進入他人身體。
此前,海南“校長開房案”那麼轟動,就是因為以涉嫌“猥褻兒童罪”逮捕了犯罪嫌疑人。而一審認定,兩人是強奸未遂。可見,“猥褻罪”很可能被當作逃脫“強奸”刑責的工具。
《法製晚報》做過統計,44起幼兒園惡性事件中,16起屬於性侵,僅六起有“結論”,被判刑者不足四成。
而在美國,將侵犯兒童列為高危險犯罪者。多個州法律規定,隻要與14歲以下的兒童發生性關係,無論是否出於自願,一律按強奸罪處理。甚至有5個州,允許判處死刑。
在韓國,兒童性侵罪的最高刑期為無期徒刑,不得假釋。
對於猥褻兒童罪,隻有在公共場所、聚眾才能算加重情節。廣東汕尾一老漢多次猥褻多名女童,隻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很多人提出“猥褻一人,與多次長期猥褻多人沒有處刑上的本質區別,實為不公”,“強奸引起被害人精神失常及其他嚴重後果的,也該加重刑罰”。這些細節,其實都缺少界定。